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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莆田市新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所属地区:福建 - 莆田 发布日期:2024-07-03
所属地区:福建 - 莆田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03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略)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略)送达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莆税一稽处告〔2024〕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略)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略)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
莆税一稽处告〔2024〕3号
(略)(社会信用代码:(略)MA32TKEQ9A):
(略)(地址:(略)
一、税务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一)税务处理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
经调查,(略)开具的85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略)(略)码:(略)-(略)(略)-(略),金额810965.56元,税额129754.44元,价税合计(略),于2018年8月所属期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29754.44元,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1.国家税务总局(略)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略)查询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略)取得上述发票并抵扣的情况。
2.你公司对公账户及法人银行账户的资金交易明细,(略)未支付货款的情况。
3.现场笔录、电话联系及实地核查的执法录像,邮寄送达退件单:(略)
(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等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85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核减2018年12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62333.45元,补缴2018年8月增值税129754.(略).45=67420.99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略))第二、三、四条的规定,你公司适用(略)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故应补缴2018年8(略)维护建设税67420.99×7%=4719.47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五、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应补缴2018年8月教育费附加67420.99×3%=2022.63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条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的规定,应补缴2018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67420.99×2%=1348.42元。
5.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略))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上述查补税款72140.46元,其中增值税67420.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719.47元,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略)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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