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114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应纳税经营额的核定结果进行公布,并将按有关规定计征相关税费。纳税人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请在核定结果送达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生产、经营情况的证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附件: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核定结果清单(2024年第11期)
国家税务总
(略)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
(略)税务局)
2024年7月3日
附件: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核定结果清单(2024年第11期).xlsx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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