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略)观
(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终结破产程序用)
(2022)黔0115破4号之八
申请人:
(略)管理人。
2024年6月25日,
(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报告,
(略)已有的财产进行了处置,并按照本院裁定认可的《
(略)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予以分配,现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
(略)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2022)黔0115破4号之七《民事裁定书》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
(略)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现该方案已执行完毕,
(略)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略)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赵永明
审判员韩龙
审判员蒋霞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凤
书记员牟磊
附件(已盖章)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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