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21号
单位: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略)
地址:
(略)
法定代表人:杜学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单位:
(略)
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
(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四张(共4页),调取的2023年5月20日和2023年11月15日生产记录一份(共2页);2024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
(略)
2.2024年5月10日,你单位:
(略)
3.2024年5月10日,你单位:
(略)
4.2024年5月10日,你单位:
(略)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2024年5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
(略)
2024年5月1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
(略)
2024年5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
(略)
2024年5月31日,你单位:
(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
(略)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
(略)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20000+(
(略))×[(3/5)2+(42+12+22+12+12+12)/(52×6)]×50%=
(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
(略)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略)
给予罚款伍万叁仟肆佰肆拾元(
(略))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
(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
(略)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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