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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林业局关于开展虎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所属地区:福建 - 漳州 发布日期:2024-07-09
所属地区:福建 - 漳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0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各县(区)林业局,芗城、龙文、(略)(区)自然资源局,各(略)(略))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局的有关工作部署,我局决定即日起至9月30日(略)范围内开展虎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要认真领会并贯彻***总书记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住建、园林、文旅等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压实从业机构主体责任,(略)(略)格化管理,督导从业机构签署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从业承诺书。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在7月31日前(略)从业机构名单(略)林业局,我局将适时派人进行现场监督指导专项整治行动。
二、严格管理和核查行政许可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暂停受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源调配等行政许可申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略)内从业机构相关活动开展核查,查清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权属、繁殖记录及谱系档案等,核实其持有的行政许可证件、文书,判定其从业活动及陆生野生动物来源的合法性;现场查验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展示场所设施条件、专业人员配备等情况,评估其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要求,核查在养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状况;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评估相关规章制度实际执行情况,掌握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排查防逃逸、防疫病等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堵塞危及陆生野生动物安全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管理漏洞。
三、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对接公安、住建、园林、文旅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发现违法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展示展演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选定具备场所条件、饲养护理能力达标的机构,对没收的活体动物实施紧急救护;对场所设施、饲养护理等问题突出的,责令从业机构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将向行政审批机关建议依法吊销其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相关行政许可文件,取缔一批,整改一批,保留一批;对存在违法杀害、交易、运输陆生野生动物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调配合立案侦查;坚持“一案双查”,对从业机构违法犯罪活动背后的行政失职失责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四、健全完善动态监管和死亡报告制度
各地要层层压实监管责任、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能力,落实科学评估论证制度,强化规范监管。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将全部个体档案和种群动态变化情况纳入管理范围,建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数据库,完善陆生野生动物死亡报告制度,实行分级管理,按季度更新报告。涉及虎等重点旗舰物种或数量较大陆生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以及涉嫌违法犯罪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我局转报省林业局、国家林草局。妥善处置死亡虎体,核查虎死亡和死体保存处理等情况,评估处置措施,逐步实施集中封存保管。坚决控制虎等重点旗舰物种无序繁育活动,组织科研力量优选优良个体,按年度制定优化配对繁育方案,经国家林草局组织科学论证后方可实施。
五、加强舆情监测和宣传引导
各地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准确研判舆情风险,科学制定舆情应对预案,强化舆情监测,拟定应对口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可能发生的舆情风险,积极主动做好正面引导。进一步加强与主流媒体合作,充分利用新媒体,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读,不断扩大主流声音,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于2024年10月9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加盖公章报(略)林业局,电子版同步发送至(略)@163.com。
联系人:(略)
电话:(略)(略)
附件:1、承诺书格式参考
2、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从业机构名单
(略)林业局
2024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承诺书格式参考
一、承诺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
1.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依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建立健全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
2.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3.发生陆生野生动物逃逸、非正常死亡或者运营有困难的,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处理。
二、承诺人
从业机构名称:(略)
附件2
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从业机构名单
填表单位:(略)


日期:

(略)
单位:(略)
养殖地点:(略)
(略)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略)
抄送: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市公安局。
(略)2024年7月9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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