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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业学校校园安保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发布日期:2024-07-10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竞争性谈判
更新时间:2024/07/10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项目概况
南京商业学校校园安保服务采购项目JSZC-320106-JSZB-C(略)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略)”(网址:https://(略))获取:(略)
一、(略):JSZC-320106-JSZB-C(略)
项目名称:(略)
采购方式:(略)
预算金额:102.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
102万元/年(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响应)
采购需求:
完成学校护学、安保值班、校园安全巡查等事务性工作。保障学校公共设施完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及校园周边环境的秩序,包括车辆人员出入管理、安全监控、(略)域巡查及治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服务期为一年。一年合同结束后,采购人:(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6个月内至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或其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满6个月的无需提供。或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公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或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原件并加盖公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略)
注: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略)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供应商须具备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供应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安保备案证明(提供加盖公章有效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投标单位:(略)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略).cn)、“(略)"((略).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略)
2024年07月11日至2024年07月17日,每天上午09:00-12:00,下午12:00-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略)
方式:(略)
售价:10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略):00(北京时间)
地点:(略)
五、开启时间:(略):00(北京时间)
地点:(略)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1.有关本次采购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略)”“(略)”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2.集中考察现场及答疑:采购人:(略)
3.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略)
4.磋商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5.本项目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
凡在南(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录“信用南京”或“(略)”主页在(略)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略)
7.信用承诺书
(1)依据(略)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政府采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信用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不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略)
(2)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被相关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处在处罚有效期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3)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8.递交方式:(略)
9.(略):JSZB-(略)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电子邮箱:(略)
3.项目联系方式:(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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