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人
现将招标文件需要澄清、修改的内容,统一进行答复,请认真研究。本次澄清、修改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修改为准。
1、原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
(略)条(P1)现修改为:
(略)投标人须具有2021年以来送检并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合格的80kW及以上一体式直流充电桩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2、原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三、初步评审2、资格审查的第3条(P29)现修改为:
投标人须具有2021年以来送检并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合格的80kW及以上一体式直流充电桩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原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四、详细评审(一)技术标评审表第一条(P30)现修改为:
投标人具有国家认可的80kW及以上一体式直流充电桩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且充电桩最大整体效率:≥0.96为优;其余由评委酌情打分。
证明文件:以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的2021年以来送检并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合格的80kW及以上一体式直流充电桩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为准。
4、原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四、详细评审(二)资信标评审表(P31、32)现修改为:
(略)
评审内容
评审标准
得分
1
投标人财务状况,需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审计报告:(须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不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近3年审计报告显示每年均盈利
2
近3年审计报告显示至少1年盈利
1
近3年审计报告显示均为亏损或者未提供审计报告
0
2
投标人同时拥有①(咨询申报:
(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②(咨询申报:
(略))ISO14001环境保证体系认证证书;③高新技术企业认证;④电动汽车直流充电桩软件计算机著作权的为优,其他由评委酌情打分。
证明文件:认证证书或证书。
全部满足;
1
未全部满足,但满足一项及以上;
0.5
均不能满足。
0
3
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不含分、
(略))具有80kW及以上一体式直流充电桩产品销售业绩。
(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80kW及以上一体式直流充电桩产品销售合同,合同数量≧15个
2
80kW及以上一体式直流充电桩产品销售合同,15个>合同数量≧10个
1
80kW及以上一体式直流充电桩产品销售合同,10个>合同数量≧5个
0.5
合计
5
5、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略),因未及时浏览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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