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终止办学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的通知》(粤教监管函〔2022〕12号)等有关规定,
(略)终止办学。
现对该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略)的注销存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
(略)教育局反映。
电话:
(略)
地址:
(略)
邮编:519000
(略)(略)教育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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