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保局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政策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我省自2017年起开展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坚持“为用而采、质量优先、价格适宜”的原则,建立动态开放的药品采购机制,按照“总体稳定,个别调整”
(略),依据药品供应及临床使用实际,
(略)结果实行动态调整。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阳光采购工作,保障临床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部分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
(略)、竞价组调整、
(略)交易的相关规则和具体要求。主要如下:
(一)
(略)
(略)产品报价需不高于本企业同通用名、
(略)(略)价(不含带量采购中选价、备供价)。
1.
(略)目录内的药品已有“注射”
(略)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略)“口服”给药途径产品,
(略)目
(略),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一是“口服”给药途径
(略)“注射”
(略)价的;二是同通用名同竞争属性无“注射”
(略)的,如申请增补“口服”给药途径为非竞争性产品,
(略)“注射”
(略)价中最高价;如申请增补“口服”产品为竞争性产品,
(略)“注射”
(略)价最低价10%及以上的。
2.
(略)目录的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在以省为单位:
(略)
3.为主配套医
(略)范围。
(二)竞价组调整
(略)的药品,如符合非竞争属性认定条件,
(略)价,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公示无异议可由竞争组调整至非竞争组。一是属于国家、省际联盟、省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品种,
(略)价,或拟调整竞价组内中选企业大于等于两家时,报价不高于拟调整竞价组内中选药品(含备供)
(略)价;拟调整竞价组内中选企业一家时,
(略)价。二是不属于国家、省际联盟、省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品种,
(略)(略)价。
(三)备案采购
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药品备案采购管理,
(略)同类品种、适应症相同或相近品种的差异性,备案采购的临床必要性及药品的经济性等予以评估。
(略)、
(略)医保部门要强化
(略)内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审核管理。
(略)条件的备案采购药品,经公示无异议,
(略)。
(四)
(略)交易
(略)(略)交易处置。属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或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急要求调拨等不可抗拒因素无法保障供应的药品,
(略)交易;
(略)保障供应超过12个月,因各种因素无法继续保障供应的药品,
(略)交易,
(略)企业须提前30
(略)提交书面报告并协助保障过渡期供应。
对属于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的药品,
(略)原则上设置2年等待间隔期,2
(略)(略)。
对属于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保障供应的药品,
(略)价、本企业同通用名、
(略)(略)价(不含带量采购中选价、备供价)的,
(略)。
(略)交易6个月以内的药品,
(略)价、本企业同通用名、
(略)(略)价(不含带量采购中选价、备供价),
(略);
(略)交易超过6个月的药品,
(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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