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保规〔2024〕12号
(略))规定加强药品备案采购管理,
(略)同类品种、适应症相同或相近品种的差异性,备案采购的临床必要性及药品的经济性等予以评估,评估材料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
(略)(略)(以下简称“
(略)”)。
(略)、
(略)医保部门要强化
(略)内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审核管理,
(略)按规定进行实际采购的备案采购药品进行审核,
(略)医保部门应及时对审核通过的备案采购药品进行上报。
(略)条件的备案采购药品,经公示无异议,
(略)。 四、
(略)(略)交易处置。属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或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急要求调拨等不可抗拒因素无法保障供应的药品,
(略)交易;
(略)保障供应超过12个月,因各种因素无法继续保障供应的药品,
(略)交易,
(略)企业须提前30
(略)提交书面报告并协助保障过渡期供应。 对属于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的药品,
(略)原则上设置2年等待间隔期,2
(略)(略)。 对属于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保障供应的药品,
(略)价、
(略)(略)价(不含带量采购中选价、备供价)的,
(略)。
(略)交易6个月以内的药品,
(略)价、
(略)(略)价(不含带量采购中选价、备供价),
(略);
(略)交易超过6个月的药品,
(略)(略)。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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