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略):GMCG
(略)
二、项目名称:
(略)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略)
地址:
(略)
被投诉人1:
(略)办事处
地址:
(略)
被投诉人2:
(略)
地址:
(略)
四、基本情况
“公明街道城管业务一体化服务”项目(
(略):GMCG
(略),下称“本项目”)于2024年4月23日发布采购公告,5月1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就采购文件向被投诉人提起质疑,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因素“同类项目业绩”部分设置副省级(或以上)城市的城管一体化
(略)管家类或物
(略)类项目业绩作为评分内容,属于以特定
(略)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因素对同类项目业绩规模进行了限制,属于变相或暗含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审依据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备查,违反《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序号26“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中第95项规定。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项目经理:
(略)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对投标人
(略)26“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中第94、95项的情形。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评分因素“优质服务情况”根据投标人在副省级以
(略)相关业绩的年度考核情况设置不同分值,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评分因素“投标人已有设备情况”
(略)备案的环卫作业车辆设备设置不同的分值,
(略)对环卫作业车辆设备进行备案的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该评分因素评分依据第2点要求提供“车辆行驶证”,属于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序号26“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第87项规定。
投诉事项8:被投诉人依据招标文件前期已组织专家论证,而认定投诉人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经过专家论证并不能免除被投诉人违法违规事实,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投诉事项一、二、三、四、六、八不成立;投诉事项五、七部分成立。部分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由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收案地址:
(略)
(略)(略)财政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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