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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位于龙胜镇桂龙路75号4幢1单元房屋一间(车库)(变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广西 - 桂林 发布日期:2024-07-13
所属地区:广西 - 桂林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13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广西壮族(略)龙胜各族(略)人民法院
变卖公告
(2024)桂0328执169号
本院定于2024年7月29日10:00至2024年9月28日10:00(延时的除外)(略)(户名:龙胜各族(略)4幢1单元房屋一间(车库)(略)络公开变卖。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略)75号4幢1单元房屋一间(车库)。
(一)标的物详情:
1、(略):龙房权证龙胜字第10638号;
2、国有土地使用证:龙国用(2009)第463号;
3、证载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4、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略)
5、地类规划用途:住宅用地;设计用途:车库;
6、证载房屋建筑面积:27.86平方米;
7、证载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94平方米;
8、房屋结构:砖混;
9、房屋总层数:8层(无电梯);
10、房屋所在层:1层;
11、户型:一间(可做门面、车库等);
12、房屋装修情况:2010年做鸡血玉石等生意进行简装修(现为摆放展示鸡血玉石等布局,具体以现场看房为准);
13、房屋内家具家电处置情况:房屋内的鸡血玉石、茶几等可移动摆件及摆件固定架子单独另行作价处置,水电装修与房屋一并处置(具体以现场看房为准);
14、周边情况:临(略),交通便利。
(二)注意事项:
因房屋内的鸡血玉石、茶几等可移动摆件及摆件固定架子整体打包在单独另行作价处置同步进行中,会出现房屋成交鸡血玉石等尚未成交情况,还需继续处置鸡血玉石等财产,若房屋成交的鸡血玉石等未成交的,房屋交付之后由鸡血玉石等所有人与买受人进行承租,按月进行租赁,考虑到处置财产情况,租金为每月500元,每月一付,租赁时间从交房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2年之后由买受人自行决定是否继续租赁给鸡血玉石等财产所有人,若不再租赁给鸡血玉石等财产所有人的,由法院进行清场,彻底完成交房事宜,本院不会无限期进行处置鸡血玉石等财产(本处竞买人需特别注意,可能会出现以上情况,竞买成功之后需接受以上可能出现的情况,若无法接受以上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竞买成功的,依法按悔拍处理)。
二、变卖时间及起拍价。
变卖时间:2024年7月29日10:00至2024年9月28日10:00止(延时的除外)。
变卖起拍价:21万元,保证金2万元,增价幅度(略);
三、变卖方式:(略)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期自动进入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21万元,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四、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略)的账户,未有账户者可委托他人竞买并填写授权委托书,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买人与委托代理人须在竞买开始二个工作日前一同到龙胜各族(略)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略);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龙胜各族(略)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未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如果是多人共同购买该变卖标的物的,须在竞买开始二个工作日前一同到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略)
(略)络司法变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变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变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六、变卖财产已知瑕疵:变卖标的物交付时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如标的物因违建、扩建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过户,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请意向竞买人现场勘查标的物后,审慎做出竞买决定。因标的物现状或者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或延迟办理过户手续的风险本院已在公告里做了详尽告知,变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
七、特别提醒:本院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竞买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
八、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买时,(略)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略)络竞价结束后10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2024)桂0328执169号,开户银行:(略)日新支行,(略)(略)(略)-102282】。(略)络支付工具支付,也可以在线下通过银行付款方式:(略)
九、依照法释〔2016〕18号《(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略)拍标的物后,(略)将生成相应《(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略)信息。
十、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7月28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一、(略)络司法变卖事项本院已通知了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变卖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通知。
十二、是否可以适用“变卖按揭贷款”:暂不支持。
十三、【标的物交付及过户】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法院不负责对标的物进行邮寄,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特别提示:
1.变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标的物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需等待法院向相关部门出具法律文书并办理解封、解押等手续后,凭《变卖成交确认书》及法院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由买受人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标的物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请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标的物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标的物可能存在的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支付。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支付。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变卖标的物的处置。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2.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3.变卖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欠缴水、电费、物业费等由买受人自行负责解决;因变卖标的物涉及违法违章需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由买受人自行负责解决。
4.变卖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对于该不动产所附着的产权人户籍迁入迁出问题,由竞买人自行解决,拍卖人不负责处理。
十四、【竞买人违约责任】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变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预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第2款之规定,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变卖预缴款中的保证金部分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重新变卖的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十五、变卖成交后,车库的相应权益(包括车库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变卖成交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十六、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七、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变卖开始前中止变卖或撤回变卖。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以及标的物详情,如未按提示详细了解变卖规则以及变卖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咨询电话:(略)2执行内勤
(略)执行员杨
变卖监督电话:(略)
淘宝技术咨询:(略)
联系地址:(略)
附:1、变卖须知
2、网络司法变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
3、税费须知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略)75号4幢1单元房屋一间(车库)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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