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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人民政府2024年龙潭区江密峰镇“千村美丽”基础设施项目竞争性磋商

所属地区:吉林 - 吉林 发布日期:2024-07-18
所属地区:吉林 - 吉林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1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项目概况
2024年(略)“千村美丽”基础设施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略))获取:(略)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采购计划-[2024]-00035号
项目名称:(略)
采购方式:(略)
预算金额:131.586319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31.586319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4年(略)“千村美丽”基础设施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略))获取:(略)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采购计划-[2024]-00035号
项目名称:(略)
采购方式:(略)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略).19元
采购需求: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施工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合格标准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60日历天内完成所有工程内容施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申请人需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并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略)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略)
3.3、与采购人:(略)
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5、未(略)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略).cn)(略)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略)’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略)
时间: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25日16时00分止。
地点:(略)
方式:(略)
售价: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7月31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略)
方式:(略)
五、开启
时间:2024年7月31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其它补充事宜1、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略)
2、当供应商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采购人:(略)
3、本次磋商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略))、(略)上同时发布。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1、采购人:(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5
监督机构:(略)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60日历天内完成所有工程内容施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略)(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略)
1.(标的名称:(略)
2.(标的名称:(略)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略)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略)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略)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本项目若供应商拟提供产品为“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的,且提供了相关产品的认定证明的,招标人:(略)
(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型所属行业标准为:建筑业。
投标人监狱企业声明函(如是提供)
本企业(单位:(略)
本企业(单位:(略)
本企业(单位:(略)
投标人(盖章):
日期: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略)
本单位:(略)
本单位:(略)
投标人名称:(略)
日期: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略)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略)
三、获取:(略)
时间:2024年07月18日至2024年07月25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2: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略)
方式:(略)
售价:¥0.0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7月3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略)
五、开启
时间:2024年07月3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1.采购人:(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5
公告概要: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略)
品目工程/构筑物施工/公共设施施工/市政公用设施施工/(略)政公用设施施工
采购单(略)人民政府
(略)(略)公告时间2024年07月18日09:26
获取:(略)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略)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4年07月31日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略)
预算金额¥131.586319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略)
项目联系人:(略)
项目联系电话:(略)
采购单(略)人民政府
采购单位:(略)
采购单位:(略)
(略)
代理机构:(略)
代理机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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