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
(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0103破3号之三
申请人:
(略)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代表人:冷中,系管理人的负责人。
2024年7月17日,
(略)管理人提交报告称,《破产和解协议草案》已经于2024年7月15日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本院查明:2024年7月15日,
(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线上方式:
(略)
本院认为,
(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已陷入困境,
(略)现在的困境,并有效提高债权人的受偿率。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债权人已表决通过和解协议。申请人关于认可和解协议和终止和解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略)和解协议;
二、
(略)和解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先伟
审判员武晋军
审判员刘川平
[核对位置]
[院印]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丽凤
书记员邓珊
附件(已盖章)民事裁定书之三(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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