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
(略)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
(略)
二、项目地址:
(略)
三、建设单位:
(略)
四、公示内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专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事项(详见附件)
五、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略)
六、公示期: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
(略)
七、附件
(略)
2024年7月22日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pdf
(已压缩)
(略)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pdf
(略)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项目验收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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