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设立登记的申请。经审查,本局认为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受理,
(略)公示受理信息,公示期限45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和主张,请联系
(略)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联系电话:
(略)
特此公告
(略)(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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