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滨拟征告〔2024〕3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坎北街道果林村一组、二组;坎北街道肖港村三组、龙港五组、龙港六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坎北街道果林村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2464公顷,其中农用地0.2464公顷(含耕地0.0008公顷)。
2.拟征收坎北街道果林村二组集体所有土地0.0030公顷,其中农用地0.0030公顷(含耕地0.0030公顷)。
3.拟征收坎北街道肖港村三组集体所有土地0.1537公顷,其中农用地0.1537公顷(含耕地0.0001公顷)。
4.拟征收坎北街道肖港村龙港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7283公顷,其中农用地0.7283公顷(含耕地0.7117公顷)。
5.拟征收坎北街道肖港村龙港六组集体所有土地1.2769公顷,其中农用地1.2769公顷(含耕地0.5533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
(略)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
(略))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
(略)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
(略))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
(略))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
(略)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
(略))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
(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
(略)(略)站(
(略).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8月22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8月22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
(略)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略)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8月22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镇(街道)、村(居)办理补偿登记(联系人:
(略)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pdf
(略)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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