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现对22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应纳税经营额的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并将按有关规定计征相关税费。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请在核定结果送达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方式:
(略)
核定结果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
附件:定期定额户核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略)税务局
2024年7月25日
附件:定期定额户核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6月).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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