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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黔01破2号贵州盘江力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细则

所属地区:贵州 - 贵阳 发布日期:2024-07-25
所属地区:贵州 - 贵阳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2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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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分配实施细则
(2024)盘江力博破管字第35号
2024年1月30日,(略)《决定书》,(略)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拟定的《(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由2024年3月29日盘江力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并已经(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根据上述情况,结合盘江力博破产财产处置情况,管理人制定盘江力博破产财产分配实施细则如下:
一、分配原则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遵照盘江力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略)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确定的原则。
二、可供分配的财产情况
截止本细则出具之日,盘江力博破产财产现金总额为504987.24元,可供分配债权有42笔,债权金额共计:(略).34元。清偿破产费用127458.05元(含预留金额,具体以实际支付为准)、共益债务0元后,可供分配总额为377529.19元。可供职工债权分配总额为153060.82元,税收债权(社保)为6953.55元,普通债权分配现金金额为217514.82元,债权金额为(略).34元。以上可供分配金额为会因实际实际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变化而相应作出调整。
三、参与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本案所有向管理人申报的,且经(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方可参与本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截至2024年3月25日,共有16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16笔债权,申报金额共计(略).15元。确认普通债权/税收债权15户15笔,金额为(略).70元。
补充申报债权2笔,分别为社保利息,税务罚款,管理人报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将报(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此次分配予以提存,待债权确认后再予以分配。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清偿顺序:
(一)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受理费4424.94元(以法院实际为准);
2、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56983.46元,其中主要为破产财产交易所产生的税费;
3、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2811.32元(有部分已产生还未计算);
4、管理人报酬43038.33元;
5、评估费用(略)
6、管理人预留后续执行职务费用(略)
破产费用清单
(略)
详细情况
金额(元)
1
案件受理费(以法院实际为准)
4424.94
2
管理人执行费用
刻章费
180
3
邮寄费
963
4
文印费
520
5
交通差旅费
1148.32
6
管理人报酬
43038.33
7
评估费用
18700
8
处置财产产生的税金
56983.46
9
管理人后续执行职务费用(预留)
1500
合计
127458.05
(二)共益债务
本案未发生共益债务。
(三)职工债权
本案中,李建勇、薛毅二人的债权系职工债权,已经公示无人提出异议。职工工资总额为255492.69元,其作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金额为153060.82元,李建勇高出部分按普通债权清偿金额为102431.87元。
(四)税款债权
本案税款债权(社保本金)总额为6953.55元。
(五)普通债权
已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略).15元,补充申报的普通债权6.54元(待此次核查异议期满后报人民法院裁定),职工工资按普通债权清偿金额为102431.87元(已公示),本案普通债权为(略).56元(以最终法院裁定为准)。在完成对税款债权的清偿后,可供分配的现金金额为217514.82元,债权金额为(略).34元,总清偿率为20.452%,其中现金清偿率为2.058%,债权清偿率为18.394%,具体分配数额详见分配表。
(六)劣后债权
本案补充劣后债权为(略)税务行政罚款(以最终法院裁定为准)。
五、本次破产财产分配实施细则的实施
(一)分配方式:(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本次分配实施细则以货币方式:(略)
(二)分配步骤
管理人将按照债务人所产生的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的顺序依次进行分配。如管理人执行分配工作中取得盘江力博其他资产的,将按照《(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第二次分配,不再重新经债权人会议表决。
(三)分配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管理人将依法提存。债权人至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受领的,或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一年仍不受领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补充申报
本次分配为首次分配,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五)补充分配
如后续财产变价处置完毕或发现新财产需进行补充分配的,除按实支付破产费用外(其中新增的破产财产对应的管理人报酬按照《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由管理人根据已确定的各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直接依法分配。
六、后续清算工作
本细则报(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后,管理人将依据此开展分配工作。管理人将继续勤勉尽责,履行管理人职责,完善后续分配及清算工作。
七、公示期
本细则自2024年7月25日起公示于“(略)”,并报(略)。)
附:《(略)第一次分配表》
(略)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35分配细则.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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