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
(略)
申请人:王艳霞,女,1980年1月14日生,
(略)码
(略)(略),汉族,
(略)。
被申请人:
(略),住所地江苏省张
(略)(
(略)内)。
法定代表人:余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艳霞提出申请,
(略)(
(略))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遂于2024年5月30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后,
(略)在法定期限内未有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略)注册成立于2017年4月2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余喜,股东为余喜,
(略)(自然人独资)。公司经营范围“服饰、服装制造、加工、销售;纺织原料及产品、服饰、服装面辅料购销”。经执行程序中查明,
(略)在本院涉执行案件1件,未执行到位标的约1.6万元,未发现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资产。
本院认为,
(略)住所地在本院
(略)域,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的法定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略)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季建华
法官助理李斌
书记员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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