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调查情况表
标的名称:
(略)
四川
(略)车库
权利来源
司法裁定
权证情况
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4)苏0311执1313号
(略)
温房权证监证字第
(略)号,温房权证监证字第
(略)号,温国用(2007)第84-381号
标的所有人
刘某某,杨某某
标的现状
房屋现状用途
住宅,车库
土地性质
四川
(略)车库为出让
土地用途
四川
(略)车库为车库
权利限制情况
查封
已被人民法院查封。
法院提供的文书
1、《执行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变卖成交确认书》。
标的物介绍
变卖对象:四川
(略)车库
根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地产权证书》四川
(略),登记时间:2014-9-1,所有权人:刘某某,杨某某,规划用途:住宅,所在层:4,建筑面积:166.02㎡,套内建筑面积:153.83㎡。
根据《不动产登记信息》,《土地权利证书》四川
(略)落:
(略)(略)柳台大道东段,取得时间:
(略),所有权人:刘某某,土地使用权面积:32.29㎡,土地分摊面积:32.29㎡,土地使用权人:刘某某,地类(用途):车库,使用权类型:出让,土地终止日期:2044年10月24日,规划用途:车库,所在层:-1,建筑面积:33.66㎡。
特别提醒:调档信息中
(略)房产土地信息,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确认,最终以实际情况为准,本次变卖以现状处置,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请谨慎参拍,土地性质不详,后期如需变更土地性质(划拨变更出让),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等划拨变更出让的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特别提醒:房产有租赁,租赁期自2023年7月25日至2024年7月24日,具体租赁事宜详见租赁合同,自行咨询。剩余租期内如有剩余租金收益,归买受人所有。
税费负担情况:标的物转让登记(含户籍迁入、迁出)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网络司法变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中,由卖方所承担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过户中先行缴纳垫付,凭完税凭证于本院过户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院进行卖方税费结算,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全部税费,本院不再进行代垫费用结算。如因不可抗因素需延长上述办理期限的,应于收到变卖成交裁定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由买受人自负。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与变卖人无关。
(略)络司法变卖本身形成的税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承担。
有可能存在的水、电、燃气、排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参与变卖前至相关单位:
(略)
特别说明
本院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公告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相关部门出具材料及实际情况为准,因信息差异导致的相关风险,竞买人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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