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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业务用房维
(略)业务用房维修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第1次答疑(
(略)HBSJ-202406FJ-
(略))
(略)业务用房维修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澄清公告
各投标人:
(略)业务用房维修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澄清公告,主要澄清内容如下所示:
1、本项目第二章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0.5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增加内容如下:
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本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关于具体的政策依据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中小微企业划型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如下所示:
投标人所属行业及划型标准: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本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在评标时享受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分的优惠政策(条件及优惠政策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政府采购工程价格评审优惠”):
(1)小微企业报价优惠(扣除)系数P值为3;
(2)满足条件的联合体或者分包企业报价优惠(扣除)系数Q值为1;
(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即P值为5,Q值为2))
投标人按相关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将相关数据资料填写完好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书》等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政策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才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本项目第三章的《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
(略)(4)条“投标报价评分标准”,增加内容如下:
政府采购工程价格评审优惠
对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
1.如投标人属于小微企业的,评标时在其投标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P%作为其投标报价最终得分。
即S=F×(1+P%)
P:为小微企业报价优惠系数,范围为3-5的整数,由招标人:
(略)
2.如招标人:
(略)
即S=F×(1+Q%)
Q:为满足条件的联合体或者分包企业报价优惠系数,范围为1-2的整数,由招标人:
(略)
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4.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即P值为5,Q值为2)。
投标报价最终得分S=F×(1+P%)或S=F×(1+Q%)
3、本项目第七章增加《十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十三、分包意向协议》,并修改了《三、联合体协议书》,详见招标文件。
请各投标人重新下载招标文件,其它要求不变。
(略)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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