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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属地区:安徽 - 芜湖 发布日期:2024-07-29
所属地区:安徽 - 芜湖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2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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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市监处罚〔2024〕6-139号
当事人:(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05751X4
住所(住址):(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丁明雨
(略)码:34022*******0778
2024年2月4日,(略)使用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略)。执法人员在检查该电梯(设备代码:(略)(略))维保记录时,发现最后一次维保记录时间为2023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要求维保人员提供2023年12月30日后的维保记录时现场未能提供。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并经维保人员签字确认,(略)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我局批准对当事人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略)签订了《安徽省电梯维保合同》,(略)(略)。当事人维保的电梯设备注册代码:(略)(略),该电梯为特种设备,最后一次维保记录显示时间为2023年12月30日。当事人未能在之后15日内对该电梯进行维保,且最后一次维保记录上实施了维保行为但使用单位:(略)
又查明,上述合同约定维保期限自2022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双方签定合同文本2份,一份为2022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一份为2024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1月12日期间为口头约定)。维保电梯的数量为1台电梯,合同维保费用一年为(略)(2022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合同维保费用0元为销售电梯附加服务,不认定为正常维保费用),当事人对该电梯最迟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而没有实施维护保养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01月15日,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间2024年2月4日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1天。当事人对上述电梯一年的维保收入为(略)/年,平均每天保养费用为7.67元/台,违法所得为7.67元/台*21天≈161(元)。
再查明:(略),当事人因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略)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3月6日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略)
3、当事人提供的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含修理)复印件1份、《安徽省电梯维保合同》复印件2份、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资格、经营场所、电梯的使用单位:(略)
4、维保记录复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对电梯最后一次的维保记录时间和记录内容。
5、(略)截图1张(略)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不是初次违法。
6、整改情况说明和维保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及时完成整改的事实。
我局案件调查终结后,按法定程序于2024年7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芜市监罚告[2024]6-13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略))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略)
鉴于1.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及时对涉案电梯予以整改,减轻危害后果。(略)场监管总局《关于(略)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具有从轻情节;且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整改报告材料。(略)场监管总局《关于(略)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略)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具有从轻情节;
2.当事人曾于2024年3月6日因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被(略)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略)场监管总局《关于(略)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具有从重情节;
3.(略)场监管总局《关于(略)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根据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1元;
2.罚款人民币(略)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略)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没款缴到(略)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略)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略)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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