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略)中级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2023)闽03执248号
福建省
(略)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8月30日10时至8月3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延时规则详见《竞买人须知》)
(略)上(户名:福建省
(略)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
(略)房总层数33层、层高2.9m、所在层次18-19层;建筑结构为钢混结构、带电梯;住宅为毛坯,未分割;具体情况以现场及评估报告为准。
二、拍卖方式:
(略)
评估价:
(略)
起拍价:
(略)(不含相关税、费、金等)
增价幅度:
(略)。
保证金:
(略)。
三、咨询时间:自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29日的工作日工作时间接受咨询。
四、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保证。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本院不安排统一看样,有意向竞买者务必在参与竞拍前自行前往房地产坐落处了解情况。
特别提醒:
竞买人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亦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已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瑕疵产生的一切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请慎重竞买。
本次拍卖严格按照标的物的证载面积进行。若有涉及违法违章的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次拍卖的案涉房地产已在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竞买人在购买时应先向相关部门了解后续是否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请竞买人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后进行购买。
竞买人在竞买成功后,本院按照房地产现状进行交付,关于房地产产权的办理问题由竞买人自行解决办理。本院不负责产权的办理过户手续。
五、通常情况下,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六、关于优先购买权人的相关说明:本拍卖标的物无抵押外暂无已知的优先购买权人。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到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七、
(略)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成交后,竞得者被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能竞得者被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
八、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24年9月10日17时前将拍卖成交价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额)通过银行转账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福建省
(略):
(略)(略)-222247)。
九、根据《
(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略)拍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在2024年9月20日17时前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
(略)2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于签订确认书后十五日内领取拍卖成交的执行裁定书、用于办理过户手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具体时间由法院根据案情确定)。买受人应当在领取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内自行办理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
十、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对拍卖标的物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所需要的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因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负担,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标的物存在他项权证的,法院可以协助办理注销手续。在拍卖成交后一个月内可以办理权证转移登记手续的,因本次拍卖成交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产生的税费依照税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部分,从拍卖成交价款中支付;其他可能存在的优惠地价款、土地闲置费、欠缴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等以及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垫付被执行人欠费如符合追偿规定的,可以自行依法主张追偿权。
(略)依法主张权利。请买受人了解并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十一、本次拍卖成交后的实际缴纳税、费、金与拍卖实际成交价格、房屋类别、年限、房屋买受方原拥有的房地产数量等因素有关,具体金额视交易发生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予以确定,并以税务部门计算为准。
十二、因本次拍卖形成的税、费、金,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承担。请竞买人在竞拍前务必前往相关税务、不动产管理部门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政府服务热线“12345”咨询上述房地产产权过户应缴纳税、费、金等全部费用的具体情况。竞买人应当自行查询、了解拍品涉
(略)规划、性质变更、征收拆迁等影响不动产交易价值的公开信息。
十三、对上述标的权属或税、费、金负担方式:
(略)
十四、特别说明:
1.因本案拍卖的房地产还未办理具体各套的面积分割,故在本次拍卖中仅按照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购买成功后,涉及的过户登记问题自行与开发商联系解决。
2.本院只开财政非税票据,是否可以进行相应进项抵扣,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如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买受人与原产权人自行协商解决,可能存在原产权人不配合等原因致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相应进项抵扣等风险。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人须知》。
业务咨询电话:
(略),承办人:田法官。
举报监督电话:
(略)。
拍卖辅助人员电话:
(略)
详细信息可在
(略).cn“
(略)”上查询。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略)1806的不动产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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