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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关于东莞市翰东技工学校停放在东莞市凤岗镇交警停车场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广东 - 东莞 发布日期:2024-07-31
所属地区:广东 - 东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3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略)第三人民法院关于(略)翰东技工学校停放在(略)交警停车场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拍卖公告

广东省(略)第三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8月19日10时至2024年8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略)上(网址:(略),户名:(略)第三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
(略)牌,请竞买人自行查询拍卖车辆违法情况。

执行依据:东劳人仲院凤岗庭案字【2023】(略)号民事判决书,(略)查询下载,若无法查询下载的可联系本院查阅。
请竞买人在竞买前仔细阅读标的物的信息,若本拍卖标的物有信息更新的,以最后一次更新内容为准。
二、标的物现状及瑕疵说明
1.本次拍卖标的物为登记在被执行人(略)码为:粤S51FP3]。标的物具体状况请仔细阅读查看财产评估报告。
2.本次拍卖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法院不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竞买者请与法院预约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状况的确认,责任自负。
3.本次拍卖标的物存在的瑕疵:不详。
4.特别提醒:
1、车辆的状况以实物为准,产权登记状况以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为准。因该拍卖车辆的违章及停车费用须由买受人处理及承担,请竞买人自行了解核实拍卖车辆的违章及停车费用情况。因法院调查的局限性,本次拍卖标的物仍可能存在其他未知未披露的瑕疵,竞买人应在参与竞买前全面调查了解。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2、车辆停放于(略)交警停车场,是否有停车欠费由竞买人自行咨询确认。
3、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略)因系统(略)原因造成的遗漏违章等问题具体以行政主管部门实际信息为准。
4、拍卖车辆如有违章处理、年检、过户、停车等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竞买人承担,车辆证件不全需要补办,由买受人负责补办,费用由竞买人承担。过户、提档、落户是否有限制(限牌、环保),相关事宜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咨询落户地方车管所。
5、过户到(略)(略)的,请咨询当地车管部门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因环保排放标准问题产生的不能上牌后果。
6、车辆拍卖成交后,法院仅向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过户的通知,法院不负责提供相关税务发票等票据凭证,买受人需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时需要交纳的一切及该车辆在拍卖成交前已产生的行政处罚(包括违章罚款、扣分等)、停车费、拖欠的税费等。
三、拍卖价格
1.拍卖起拍价:本次拍卖标的物起拍价人民币(略)。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包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产生的税费。
2.拍卖保证金:本次拍卖保证金人民币(略)。竞买人须在参加拍卖前已实名交纳保证金,未足额交纳的不得参与竞买。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的,可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免交保证金,经法院确认后,可以不交纳保证金。免交保证金以申请执行人债权数额为限,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应按差额交纳保证金。执行案件存在优先债权的,非优先债权人参与竞买,也须交纳保证金,不得免交保证金。
保证金支付方式:(略)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法院有权依法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增价幅度:(略)。本次拍卖为整体增价拍卖,即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方式:(略)
四、竞买人要求
1.竞买人条件:竞买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还须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具备前述竞买人资格或条件的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均可参与竞买。但法律、法规特别限定不能参与拍卖的除外。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职务行为相关拍卖标的物。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房屋司法拍卖。
2.竞买人条件核实:竞买人参与竞买前必须根据拍卖标的物种类,结合自身情况,自行核实是否具备竞买条件。如标的物为不动产的,须自行了解当地是否有限购政策,确定自己是否具有购买资格。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要求:对本次拍卖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请在本次拍卖竞价程序开始7日前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并办理资格确认及登记,资格经法院确认并登记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未提交证明,办理确认、登记手续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并视为放弃对本次拍卖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
4.参与竞买:(略)(略))以实名参与竞买。竞买人无法亲自参与竞买的,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参拍人代为竞买。委托他人竞买的,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到(略)第三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并经法院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须与受托人(参拍人)一同到(略)第三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没有委托或者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受托人(参拍人)的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5.与拍卖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等)均可参与竞买,不参加竞买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6.拍卖成交后,(略)上公示。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略)上公示。
五、咨询、集中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1.咨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竞价结束前的工作时间接受咨询。
2.集中展示看样:有意看样者请将姓名、联系方式:(略)
看样时间:2024年8月12日10时00分
看样集中地点:(略)
六、拍卖规则说明
1.延时出价功能: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略)(略)的时间为准。
2.拍卖方式:(略)
七、税、费承担
1.税费承担:因本次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主体承担。鉴于本案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该垫付款项不参与案款分配。本次拍卖款经分配后有剩余的,买受人应当自收到法院确权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凭完税凭证原件向法院书面申请代垫税费结算。如因本次拍卖分配后剩余款项不足以清偿上述代垫税费或买受人因故无法在期限内申请结算的,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
本次拍卖可能存在的一切欠费(诸如车辆违章罚款、停车费、物业费、水电费等)等问题,买受人应当自行与相关部门核实并协商解决,法院对此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
八、拍卖余款支付
1.标的物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2024年8月27日16时前将拍卖余款(成交价减去保证金)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略)(略)(略)65970]。填写缴款单时须在备注栏注明:拍卖标的物名称:(略)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按上述期限足额交纳拍卖余款的,视为悔拍,买受人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九、标的物的交接与过户
1.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买受人按本院工作人员的通知,携带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亲自到(略))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物确权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他交付过户所需的文书材料。
2.买受人收到前述文书材料后,需要办理标的物过户登记及申领产权证照的,由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确权裁定标的物确权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他交付过户所需的文书材料自行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过户登记及产权证照申领手续。法院不负责、不保证拍卖标的物的过户、办证,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过户、办证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过户手续及风险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
3.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上述文书材料自行收取标的物,标的物为不动产,买受人因受被执行人或其他人阻扰无法自行收取的,法院负责清场、腾空后交付。
标的物的交付地点:(略)
十、辅助服务告知
根据《(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略)对本标的物拍卖开展拍卖辅助工作,包括接受咨询、委托竞买手续的办理、引领评估勘验、看样,拍卖相关文书材料的交接等工作由其完成。联系人:(略)
十一、其他提示
1.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且司法拍卖的保证金、余款须以银行转账方式:(略)
(略)-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2.(略)络司法拍卖事项本院已通知能通知到的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拍卖公告满五日视为已通知。
3.对本次拍卖标的物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本次拍卖竞价10日前向本院提出。
4.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或者撤回拍卖。
5.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拍卖公告及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并自行下载查看与拍卖标的物有关的《财产价值评估报告》等材料,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物的全部信息和拍卖规则,清楚司法拍卖活动的相关权利义务,理性参与竞买。
十二、联系方式:(略)
标的物、拍卖技术咨询电话:(略)刘小姐、(略)6(标的物详情咨询)(签署成交确认书、交接咨询)
执行法官:何法官(略)8、(略)
法院监督电话:(略)3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略)址:(略).gov.cn

广东省(略)第三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略)翰东技工学校停放在(略)交警停车场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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