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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楼镇南派村亚运南路南侧经济发展留用地-约2789平方米招租公告石交易[2024]第0155号不公开交易

所属地区:广东 - 广州 发布日期:2024-08-02
所属地区:广东 - 广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租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0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略)南侧经济发展留用地
不公开交易公告
本次交易是根据(略)令《(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协商谈判,不属于公开招投标;并严格依照《(略)(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指引》执行。
【前言】
1.本交易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业主单位:(略)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单位:(略)
3.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一、协商标的物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略)
(一)资产状况:闲置;面积:约2789平方米;土地规划:城镇建设(略);无产权证明。
(请竞投人务必注意:拟交易资产如已获取:(略)
(二)拟出租年限:2年,自签订合同日起计算,无免租期。
(三)拟出租底价:含税价11元/月/平方米。
(四)递增情况:不递增
(五)交易方式:(略)
(六)(略):石交易[2024]第0155号
(七)标的物四至范围:东至土地,南至土地,(略),西至土地
(八)项目交付方式:(略)
(九)交易地点:(略)
(十)交易时间:2024年8月9日上午9:30
(十一)租赁单位:(略)
(十二)其他说明:1、发展留用地如遇政府征用土地、市政规划、政府批准甲方升级改造等情况,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乙双方做好迁移和终止合同工作,有关征收或征用补偿归属,用地补偿款及劳动力安置费属甲方所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临时工棚、及附属设施、(略)水管等)补偿按征收或征用面积计算,甲方占50%,乙方占50%;征收或征用当年,被征收或征用的土地,乙方按实际租赁时间交付租金(按接到征地书面通知书当月止);
2、承租方应按标的物所在土地性质、规划依法依规使用。
二、竞投单位:(略)
1、竞投意向人的身份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如竞投意向人为经济实体,(略)必须是内资法人企业,且法定代表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伙企业、(略)、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私营企业,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竞投意向人为自然人,则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公民。
2、竞投意向人的流动资金起码要满足交纳参加招租保证金的要求或以上,以自身名义竞投,权属单位:(略)
3、原参与本项目交易但被取消竞投资格的竞投人和被取消竞得资格的竞得人,不得再报名参与本项目竞投;凡今后属于本项目业主单位:(略)
三、竞投约定
竞得单位:(略)
四、报名注意事项:
(一)、报名和领取资料(未成功取得报名资格的不能参加竞投)
1、交纳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略),开户名称:(略)
2、报名方式:(略)
(二)注意事项:
1、竞投单位:(略)
2.银行转账单据上请注明参加交易项目的名称:(略)
3.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竞投单位:(略)
3.1u201c竞得单位:(略)
3.2u201c非竞得单位:(略)
3.3竞投单位:(略)
4.交易保证金须在指定时间内实名到账才能有效,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如因跨行转账所产生的延迟到账问题由竞投单位:(略)
5.竞投单位:(略)
6、竞投单位:(略)
7、竞得单位:(略)
8、本次竞投不组织实地查看标的物,竞投单位:(略)
9、本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五、报名需提交的资料(以下证件均需原件备查):
竞投单位:(略)
六、其他事项:
1、同一单位:(略)
2、本交易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七、标的物的经营方式:(略)
八、本公告仅适用于本次交易活动,解释权归本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所有。
九、联系方式:(略)
(一)项目权属人联系方式:(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地址:(略)
(二)交易机构名称:(略)
(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略)址:(略).cn:8026
上述的项目为公益事业项目,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经民主表决通过后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方式:(略)
温馨提醒:请参与竞投会的人员注意签到时间及竞投时间并提前到场。本次交易项目签到时间:2024年8月9日上午9:10-9:25,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到的,不得进入竞投室竞投,非竞投单位:(略)
(略)
2024年7月26日
发展留用地租赁合同(正本)
出租方:(略)南派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梁桂华
地址:(略)
电话:(略)
承租方: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发展(广东)(略)(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杨璐
地址:(略)
(略)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略)(略)南侧经济发展留用地(以下简称u201c发展留用地u201d,面积约2789平方米,面积不再丈量)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发展留用地没有办理报建手续,乙方对此已经清楚明确,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
第二条:租赁期2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标准及交租时间
1、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在不公开交易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略)(大写:贰拾万元整),在签订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反合同有关规定,交清应缴租金及各种费用并按约定交还发展留用地后,甲方将在20日内,将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2、租金标准:
租金(含税)标准为人民币11元/月/平方米。租赁期内租金不递增。
3、交租时间:在签订合同3日内,乙方交清首年度租金给甲方;
以后每年的12月1日前交清下一年度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缴齐应缴金额为准)的租金(即先交钱后使用),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乙方。
4、租金交付方式:(略)
甲方账户名称:(略)
(略)(略)(略)
开户行:广州农商行番禺亚运城支行。
5、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对租赁的发展留用地的性质、情况均已清楚知道,并对发展留用地内外的各种情况进行现场查勘。乙方同意甲方按现状交付该发展留用地,发展留用地的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不得私自改变用途,
6、双方同意,如该发展留用地实际面积与本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面积为准,租金标准不作调整。
第四条:出租物维修保养
1、租赁期内,乙方承担对发展留用地(包括但不限于门、窗、水电设施)的维护、修缮责任,费用由乙方负责。进行维护和修缮时,应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不能损坏原建筑物结构。
2、租赁期内,乙方必须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如因人为使用不当造成发展留用地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3、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发展留用地进行改装、改建、拆除或增设其它建筑物或附着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租赁期满,乙方投资的固定建筑物、墙体装修、水电设施等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破坏或拆除,如有损坏,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五条:租赁期内,乙方应合法经营,办理好各项营业相关的证照,并按时缴纳各项税费。甲方应对乙方办理证照提供协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外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合同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转让合同。
第八条:乙方必须遵守南派村村规民约并搞好环境卫生,如因生产经营对周边造成污染或影响,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依法经营,如因违法经营或因安全、卫生、工伤事故等原因而被上级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罚款等,其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租金须照常缴交给甲方。
第十条:租赁期内,当发展留用地所有权发生变动时,甲方应在10日内通知乙方,不影响本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租赁期内,发展留用地如遇政府征用土地、市政规划、政府批准甲方升级改造等情况,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乙双方做好迁移和终止合同工作,有关征收或征用补偿归属,用地补偿款及劳动力安置费属甲方所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临时工棚、及附属设施、(略)水管等)补偿按征收或征用面积计算,甲方占50%,乙方占50%;征收或征用当年,被征收或征用的土地,乙方按实际租赁时间交付租金(按接到征地书面通知书当月止),并在甲方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无条件迁出,在此期间乙方正常缴纳租金,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中途解除合同,若甲方中途违约,合同履约保证金双倍返还,并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若乙方中途违约,则甲方没收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2、乙方必须按时缴交租金给甲方,若超期缴交,每超期一天,则按所拖欠金额以2u2030计付违约金,若超期二十天仍无法交清拖欠租金及违约金的,则作乙方根本违约处理,届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发展留用地,并没收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及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3、乙方中途退租、擅自转租、未按约定使用发展留用地或合同终止后拖延搬迁等,均作乙方根本违约处理,届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发展留用地,并没收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及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出租发展留用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18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18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1日内将原出租的发展留用地交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等,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五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补充,补充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一致,可到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期满履约完毕后自然失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略)一份,(略)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出租方:(略)南派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发展(广东)(略)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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