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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破产清算案致承租人的公开告知函公开时间:2小时前公开人:
(略)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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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破产清算案
致承租人的公开告知函
(2024)崂山土地破管字第11号
(略)承租人:
2024年5月27日,
(略)决定书,指定山东国曜琴岛(青岛)
(略)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负有接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职责。经初步调查,
(略)持有的大部分商铺已经租赁给各承租人使用。为有效管理债务人财产,与各承租人建立良性有效的沟通机制,特郑重告知各承租人以下事项:
1、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执行职务,请各承
(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人处登记承租人信息,如对管理人工作有意见和建议请一并提出。(管理人办公室:
(略)黄金广场12A,联系人:
(略)
2、管理人经人民法院指定,
(略)的财产和事务,并将依法保证各承租人的合法权利。现阶段,
(略)处理租赁相关事务,请各承租人谨慎识别对待。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因此,自2024年5月27日起,各承租人应当支付的租金等费用属于债务人财产,且应当支付至管理人明确指定的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
(略)
开户银行:
(略)青岛分行
(略):
(略)(略)
4、除前述管理人明确指定账户外,各承租人不得将租金等费用支付至其他任何账户,否则,视为该承租人未履行租金等费用的支付义务,
(略)仍有权向其全额主张支付相关费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该承租人自行承担。
5、请各承租人合法依规开展自身业务,增强安全经营及防范意识,注意承租物安全隐患排查,避免消防、治安风险,不得采取任何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行为。
6、管理人对各承租人以任何方式:
(略)
管理人将依法依规、勤勉履职,兼顾保护债权人、承租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积极保障承租人正常经营。如有任何疑问,承租人可联系管理人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感谢各承租人的理解与配合。
特此函告。
(略)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附件:1、(2024)鲁021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
2、(2024)鲁0212破4号决定书。
附件指定管理人决定书.pdf下载
11号-致租户的公开告知函.docx下载
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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