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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烟草公司北城区分公司食材定点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河南 - 郑州 发布日期:2024-08-05
所属地区:河南 - 郑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公开招标
更新时间:2024/08/0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01公告内容
(略)食材定点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1.(略),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出资比例100%,现已落实到位。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略)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名称:(略)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拥有依法核发且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3.2投标人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拟参与本项目的服务人员应具备健康证明;(提供相应承诺)3.3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财务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相应承诺);3.4按照《(略)(略)采购管理规定(暂行)(略)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豫烟办〔2020〕151号)要求,“拒绝接受三年内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和重大失信行为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拒绝接受三年内经司法机关裁定存在组织或个人行贿行为的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略)列入行贿投标人名单且在禁入期限内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投标人提供相应承诺声明,格式自拟;(列入投标人不良行为期限内的企业,及
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员工均不得参加本项目。)注: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员工未被纳入烟草行业行贿行为投标人名单的,如果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中标后签订合同时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被法院、检察院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认定有腐败和欺诈行为,招标人:(略)
3.7单位:(略)
4.招标文件的获取:(略)
必结合自身情况,提前上传资料并提交信息核对;如因潜在投标人上传资料延误、错误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自身承担相应责任。
4.2招标文件获取:(略)
(略)本项目有购标信息核对,(略)填写“购标申请”并按照要求将以下文件整理成一个PDF上传: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②投标人资格要求3.1-3.8项要求的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③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扫描件。
(略)招标代理:(略)
(略)找到要参与的标包,点击“立即购标”,进入招标文件费用支付页面;本项目需要需先提交资料审核,资料审核通过后才能购买招标文件。点“下载”按钮下载购标审核附件(若有)并按招标公告要求将所有材料准备好后,通过“上传材料”按钮上传(一次上传一个附件或打包上传),上传成功后,点击“提交”。审核资料提交后需等待代理机构:(略)
招标文件费用支付至代理机构:(略)
4.4投标人针对投标人注册、获取:(略)
者主动放弃信息保密的权利,(略)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5投标人必须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之前完成CA数字证书的办理,并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后才能投标;否则将无法正常投标。CA(略)账户中“北京CA申请”→“CA申请帮助”→“CA办理指南”查看,也可按4.(略)统一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4.6领取招标文件成功并不视为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必须对出具的资质资格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有造假情况,将取消中标资格、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解除已签订的合同、投标人三年内不得参与招标人:(略)
5.投标文件的递交(上传)5.1投标人通过“环境检测”下载并安装检测工具;安装完成后启动检测工具,逐一安装检测工具中的插件;(略)上下载的后缀名为.zzlh的电子招标文件,按提示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使用CA数字证书对制作好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后,点击“递交投标文件”完成投标。
5.2投标文件的递交(上传)截止时间:2024年08月27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5.3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为“(略)”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file格式)(略)上传递交;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略)
5.4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略)
5.5不见面服务的具体事宜请拨打4.(略)统一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略)》、《(略)》、《(略)》、《(略)内网》发布。
7.其他欢迎各投标人对招标代理:(略)
8.联系方式:(略)
监督部门:(略)党建人事科电话:(略)6
招标代理:(略)
附件:书面声明
日期:2024年08月05日
附件:书面声明
致:(招标人:(略)
在相关案件查办时,有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如果发生拒不配合监委调查工作的情形,招标人:(略)
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中标后签订合同时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我单位:(略)
我单位:(略)
投标人:(盖单位:(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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