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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新浦镇西街村新胜路1处房地产租赁权拍卖

所属地区:浙江 - 宁波 发布日期:2024-08-05
所属地区:浙江 - 宁波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网上竞价
更新时间:2024/08/0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24年8月20日上午9:30在(略)举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1、位于(略)第二层、西北侧第一层的房地产租赁权,合计建筑面积约720.5平方米,无房产证,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机关团体用地,租期为六年,六年基础租金起拍价62.28万元,拍卖保证金10万元。
注:①标的物现状为使用中,租赁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标的物腾空期为2024年8月31日。②年租金前三年不变,第四年开始的年租金在前三年的年租金基础上上浮5%,上浮后三年不变。
二、拍卖方式:(略)
三、展示时间、地点:(略)
四、报名须知:1、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报名;2、报名者须于2024年8月19日16:00前(到账为准)将拍卖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户名:(略);开户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略)388788),自然人携本人身份证,单位:(略)
五、联系方式:(略)
本项目由新浦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督:(略)0徐先生
业主单位:(略)
代理机构:(略)
联系地址:(略)

(略)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拍卖须知
受委托,本公司将举行公开拍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敬告如下,各竞买人务必仔细阅读,遵照执行。
一、拍卖标的:
1、位于(略)第二层、西北侧第一层的房地产租赁权,合计建筑面积约720.5平方米,无房产证,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机关团体用地,租期为六年,六年基础租金起拍价62.28万元,拍卖保证金10万元。
注:①标的物现状为使用中,租赁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标的物腾空期为2024年8月31日。②年租金前三年不变,第四年开始的年租金在前三年的年租金基础上上浮5%,上浮后三年不变。
二﹑报名办法:
1、竞买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报名。
2、展示时间、地点:(略)
3、报名者须于2024年8月19日16:00前(到账为准)将拍卖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户名:(略);开户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略)388788)。
4、自然人携本人身份证,单位:(略)
5、若法定代表人不能亲临现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略)
6、自然人若需委托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须共同到达报名现场办理委托手续。
三、拍卖规则:
1、拍卖方式:(略)
2、拍卖地点:(略)
3、拍卖时间:2024年8月20日9:30。
4、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不含其它任何费用。
5、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有权根据出价情况调整加价幅度,并依法对竞买人的出价、应价以及成交进行有效确认。
6、原承租人按规定办理手续参加竞买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拍卖师以“第一次”“第二次”“最后一次”的方式:(略)
7、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拍卖时间开始前到达拍卖地点:(略)
8、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拍卖开始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口头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10、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接受,保证金不计息退还,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11、拍卖未成交且无违约的竞买人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退还(不计息)。
12、如需临时更换场地的,拍卖人将采用电话或者短信等方式:(略)
13、竞买人报名时提交的地址:(略)
14、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六年基础租金)1.5%的拍卖佣金。
15、凡涉及“本公司”(略)(略)有权拒绝其参加报名。
四、税费承担:
1、成交价为六年租金,买受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按实开具(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租赁产生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2、涉及标的物交付之日起至标的物归还委托人前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垃圾清运费、数字电视、燃气费等。
五、款项支付:
1、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首年租金(首年租金=成交价÷6)和拍卖佣金。
2、首年租金交款账户:(略)(略)9623。
3、佣金交款账户:(略);开户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略)388788。买受人若未能及时支付的,拍卖人有权在拍卖保证金里优先扣除。
4、在标的物移交前,买受人须向委托人支付房屋履约保证金3万元,由委托人出具收款收据,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双方结清各自承担的费用,由委托人无息退还。
六、标的移交:
1、买受人付清所有款项后,标的物由委托人直接交付,具体时间以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2、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造成标的物未在约定期限内接收的,视同委托人已完成移交,所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七、特别约定:
1、本次拍卖仅对价格进行确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2、委托人和拍卖人声明对标的物的用途不做任何承诺,须竞买人自行了解。租赁物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竞买人竞买前须仔细了解,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对标的物进行实地踏勘与了解,一旦报名参与竞拍,即视为竞买人愿意接受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委托人和拍卖人声明不承担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的担保责任。
3、租赁期间若涉及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消防、污水等的安装及增扩容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承租人如需对标的物进行装修的,应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出租人若要求恢复原样的,承租人必须恢复,无论何种原因解除租赁关系,所有固定设施均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4、租赁期内,承租人即为该租赁物的实际责任人和管理人,涉及门前三包、卫生、消防均由承租人承担,对出租物相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一切责任,与出租人无关。
5、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标的物,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标的物损坏或损毁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及经济赔偿。
6、若涉及承租人使用标的物、装修标的物以及自身经营需要须办理相关证照的,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7、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标的物损坏须提前终止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8、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转租、分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否则所涉及的一切责任均有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关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标的物若(略)改建、政府拆迁或提前收回的,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若涉及承租人的赔偿或补偿的,均由拆迁部门核定为准,出租人不做任何补偿,已交纳且未履行租赁合同的租金无息退还。
10、租赁物腾空期为2024年8月31日,在原租赁合同到期(或约定日期)次日起至腾空交付日止的租金由原承租人承担;若原承租人竞拍成功续租的,则租赁期从原租赁合同到期(或约定日期)次日起计算。
11、租赁期为六年,租金按年支付,一年一付,先付后用,第二年起的租金须提前一个月将下一年租金交至出租人指定账户。租金前三年不变,第四年开始的年租金在前三年的年租金基础上上浮5%,上浮后三年不变。
12、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房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本次《拍卖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标的物的。
②将标的物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拍卖款项、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④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转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的。
1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并须经出租人验收认可,互相结清租赁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承租人搬迁期限为租赁期届满或合同提前解除之日起3天内;如逾期未搬的,则应按原租金标准的二倍向出租人支付占用期间的侵占费,出租人有权随时收回租赁物,房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切室内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置。
八、法律责任:
1、买受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拍卖人有权在买受人违约时将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标的并征得委托人同意重新拍卖,按《拍卖法》第39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A.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
B.买受人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
C.买受人不按本《拍卖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2、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造成损失的,由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
1、若有其他由拍卖人提供的与本次拍卖相关的附件均视为本拍卖须知有效组成部分。
2、本拍卖须知的解释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归拍卖人所有。

(略)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合同格式


房屋租赁合同
(略)







出租方:

承租方:



(略)制订
二○二四年月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住所:
机构类型:
法定代表人: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略)
法定住所: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租赁标的
甲方将所属的位于(略),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出租标的上设置的承租权情况如下:
本合同标的没有设置承租权。
甲方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对出租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第四条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承租方承租标的没有违反对承租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第五条租赁方式:(略)
1、租赁权取得方式:(略)
2、租赁期限:年,自20年月日—20年月日止。水电等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租赁价格: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标的以年租金成交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人民币(小写)¥出租给乙方。年租金前三年不变,第四年开始的年租金在前三年的年租金基础上上浮5%,上浮后三年不变。
4、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略)
5、在移交租赁房屋前,乙方须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3万元,由甲方出具收款收据,租赁届满或合同解除时,双方结清各自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无息退还。
第六条双方约定事项
1、房屋按现状出租,不得擅自拆、搭建,租赁房屋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仅限用于单身公寓。
2、乙方在出租标的内不准从事违法乱纪的活动。
3、出租房屋内的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消防、污水等安装或增扩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如需对标的物进行装修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甲方若要求恢复原样的,乙方必须恢复,无论何种原因解除租赁关系,乙方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可移动财产收回,所有固定装修(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不得拆除、毁损,均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承担作价补偿义务。
4、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不得分割转租、转借他人;乙方若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转借、分割转租给他人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并解除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乙方因装修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非承重结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在租赁期满后无条件将其恢复原状。
6、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做好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在租赁期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和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毁损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7、租赁期间乙方必须自行办妥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合法经营手续,经营企业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和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8、租赁期间乙方自理水、电、物业等与租房相关的一切费用。
9、租赁期间,房地产(略)政建设拆迁、土地被收储、政府部门提前收回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现时,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已付房租折算后退还,并不作任何补偿。
10、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房屋毁损和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1、乙方在签订合同并付清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方可进场使用或装修。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12、租赁期满,乙方无条件退还房屋。
第七条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
乙方按实际成交总额%(略)交纳交易中介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付清。
第八条交割
甲方应于2024年月日完成实物交割。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租赁纠纷的处理
甲、乙双方如产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交割实物(由乙方引起的原因除外),向乙方支付累计万元的违约金,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无须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2、本合同生效且交割完成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前二年租金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八年租金的,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略)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2024年月日202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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