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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市场监管局关于严禁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提醒告诫书

所属地区:湖北 - 恩施 发布日期:2024-08-07
所属地区:湖北 - 恩施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合同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07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全县广大经营者、消费者: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略)场秩序,(略)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做出减轻或免除自己、加重、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下列责任:
(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
(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六)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七)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
(八)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九)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十)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十一)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十二)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十三)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二、广大消费者面对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时,要依法进行维权。要注意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如合同协议书、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电子协议等文本(拍照、截图)、订单信息、交易凭据、聊天记录等,做到留痕有据。并可(略)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三、广大经营者须规范经营行为,对于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合同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略)市场监管局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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