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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 实施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所属地区:浙江 - 杭州 发布日期:2024-08-09
所属地区:浙江 - 杭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0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为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全文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9月9日。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略)
联系人:(略)
邮寄地址:(略)
电子邮箱:(略)
浙江省民政厅
2024年8月9日
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规程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略)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的相关工作,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是指从项目取得批复或核准开始,至通过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结束。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明确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委托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和监督评估单位:(略)
第四条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公序良俗的原则,切实保障移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综合设计单位:(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略)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略)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略)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略)级人民政府安排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相应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落实移民安置资金,参与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单位:(略)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略)
第二章明确移民安置实施机构
第六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前,有移民安置任(略)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明确移民安置实施机构,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的组织、协调、保障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应根据移民安置任务配备移民安置工作人员,相关人员一般应熟悉移民安置政策法规,具有水库移民工作经历和群众工作经验。
移民安置竣工验收通过前,移民安置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第八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前,有移民安置任(略)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移民安置仅涉及(略)(略)域的,县级人民政府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涉及(略)(略)域的,相(略)(略)级人民政府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略)市人民政府,可以与有移民安置任(略)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落实移民安置任务。
第九条移民安置协议主要包括移民安置任务、安置进度、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略)
第四章委托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和监督评估单位:(略)
第十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根据双方协商,可由一方委托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单位:(略)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前,签订移民安置协(略)级以上人民政府与项目法人应采取招标方式:(略)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略)
第十二条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和监督评估单位:(略)
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单位:(略)
第十(略)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应充分发挥和运用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单位:(略)
第五章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
第十(略)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提出的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组织编制并下达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明确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资金使用计划等。
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应满足工程建设进度的要求和移民安置项目合理工期的需求。
第十(略)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移民安置实施前,将移民安置总进度计划报送给省民政厅、(略)移民管理机构;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的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报送给省民政厅、(略)移民管理机构。
第六章制定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及培训宣传
第十(略)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制定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制定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搬迁安置、生产安置等重点事项征(略)市移民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实施办法主要包括移民资格认定、生产安置、搬迁安置、补偿补助标准制定、实施管理、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十(略)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总进度计划,结合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工作需要,确定移民人口认定截止日。
第十九条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出台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移民安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采取张贴宣传标语、印发宣传手册、播放电视广播、走村入户讲解等方式:(略)
第七章签订移民补偿安置协议及兑付补偿补助费用
第二(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办法,与移民签订移民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一条移民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包括移民人口信息、主要实物指标、搬迁安置、生产安置、补偿补助标准及费用、搬迁期限、支付方式:(略)
第二十(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应根据协议约定的内容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将相关补偿补助费用兑付给移民。
第八章组织搬迁安置
第二十(略)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组织移民有序迁出(略),并根据安置房建设进展情况,组织、协助、督促移民迁入移民(略)
跨县搬迁安置移民的,(略)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移民有序迁出,协助移民(略)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规划,落实相应搬迁安置措施,并与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采取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在移民(略)新建居民点。集中居民点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略)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移交使用。农村居民点移民住房,应由移民自主建造,在征得移民同意后,可以由地方政府组织代建。
第二十六条采取分散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将移民分散插迁到移民(略)已有居民点,其住房由移民自主建造或自行购置。
(略)安置的,一般应(略)范围内有其他自有住房,具体标(略)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等实际情况确定。(略)安置规模。
(略)安置的移民,县级人民政府应将搬迁安置相关费用兑付给移民个人,(略)
第二十八条采取投亲靠友安置的,(略)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接(略)级人民政府,由其负责安排移民迁入后的生产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兑付给移民个人。
第九章组织生产安置
第二十(略)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采取农业安置、养老保险安置、自谋职业安置、一次性补偿安置等多元化途径,妥善做好移民生产安置工作。
第三十条采取农业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通过土地调剂、土地开发整理等措施,筹措保质保量的生产用地,及时分配、落实给移民。
第三十一条采取养老保险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移民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参保,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第三十二条采取自谋职业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将生产安置相关费用兑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和移民个人。
具有非农生计途径和能力、(略)的移民,可采取自谋职业安置方式:(略)
第三十三条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将生产安置相关费用兑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和移民个人。
未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学生等不符合养老保险安置条件,以及受征地影响程度较小或对土地依赖程度较低等情况的移民,可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方式:(略)
第十章组织城(集)镇、企业事业单位:(略)
第三十(略)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略)
第三十(略)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略)
第三十(略)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略)
采取迁建、复建处理的,相关单位:(略)
采取一次性补偿处理的,相关补偿费用直接兑付给专项设施权属单位:(略)
第十一章开展水库库底清理
第三十(略)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计划,在工程导(截)流、下闸蓄水前完成相应范围内的水库库底清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在卫生健康、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行业部门的技术指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略)
第十二章收集整理归档移民档案
第三十九条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和项目法人应落实移民档案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移民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明确负责移民档案工作的部门和从事移民档案管理的人员,保障移民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库房及其它设施设备等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移民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与安全。
移民档案工作应与移民安置工作同步管理,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
第四十条移民安置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略)
第四十一条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完成后,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和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将移民档案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十三章使用管理移民安置资金
第四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略)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四十(略)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移民安置工作任务和实施进度,将移民安置资金拨付给移民安置实施机构、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及其他使用移民安置资金的单位:(略)
第四十(略)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制度,指导督促移民安置实施机构、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及其他使用移民安置资金的单位:(略)
第四十五条移民安置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略)
第十四章开展移民安置设计变更
第四十(略)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移民安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程序。
第四十七条移民安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略)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省民政厅审核;一般设计变(略)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
第四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以审核重大设计变更:
(一)变更事项侵害移民合法权益或征求移民意愿不充分的;
(二)移民安置规划通过审核不足一年且变更理由不充分的;
(三)未履行设计变更程序,擅自组织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相关事项。
第十五章组织移民安置验收
第四十九条大中型水库导(截)流、蓄水等阶段性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库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验收应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省民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交办组织终验。
在移民安置初验前,移民安置技术验收单位:(略)
第五十一条在水库下闸蓄水后,县级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积极完善移民安置后续工作,及时完成大中型水库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第五十二条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略)
(一)存在侵害移民合法权益行为的;
(二)验收范围内房屋拆除、专项设施迁建、复建等移民安置任务未完成,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的;
(三)水库库底清理未完成擅自蓄水,对移民安置实施造成不可逆转影响的;
(四)存在发生规模性集体访、重大负面舆情、群体性事件,未予以妥善处理的;
(五)其他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对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略)(略)域的,移民安置初验与自验可合并进行,(略)市人民政府组织移民安置初验,并将初验结果报省政府。
第五十四条对导(截)流阶段不涉及移民搬迁安置移民的,(略)或县级人民政府可向省民政厅申请简化本阶段移民安置验收流程。省民政厅赴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对达到合格标准的,(略)(略)级人民政府出具同意简化并通过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的意见,不再自下而上组织本阶段移民安置自验、初验。
第十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程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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