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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2024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材料征集的工作通知

所属地区:北京 - 北京 发布日期:2024-08-09
所属地区:北京 - 北京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征集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0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各有关单位:(略)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略)(略)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略)管理委员会(略)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略)税务局关于启动2024年度(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单位:(略)
一、重要工作提示
近期,市科委拟出台《关于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其中(略)科委拟对新认定和复审的企业给予研发资金补贴,相关资金用于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产业化推广等相关工作。详见:https://(略).cn/art/2024/5/20/art_2418_4700.html
二、认定进度安排
按照《(略)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略)管理委员会(略)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略)税务局关于启动2024年度(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四批进行,各批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26日(星期五)、6月28日(星期五)、8月30日(星期五)、10月25日(星期五)。我区将严格(略)里统一时间节点开展工作,(略)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企业范围
(略)(略)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21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今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21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四、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略)(略).cn),选择告知承诺制,(略)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略),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略)(略).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略)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
【材料现场报送】需要本企业在职员工携带企业出具的以下材料:
1.介绍信
2.提交申报材料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材料人员在企业的社保缴费证明
4.《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
5.《告知书》(附件2)
上述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后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电子版材料:
1.《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申报材料提交地址:(略)
(略)2层203
材料集中受理时间段:
2024年第三批申报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30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申报咨询信息】
本区申报事项咨询:(略)(略)
(略)使用问题咨询:(略)(技术支持)、(略)(信息变更)、(略)/6305(高企知识产权申诉)
五、年度报告、(略)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略)(https://(略).cn/),选择自然人/法人登陆-(略)-火炬统计调查-企业年报-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略)
1.名称:(略)
2.工商变更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略)
材料请扫描为电子版,并保存于一个文件夹,发送至邮箱:(略)
(三)信息找回
(略)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略)”,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略)”界面,选择“密码找回”或者“(略)申诉”,按要求准确填写企业相关信息,通过查收企业注册邮箱:(略)
六、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中介机构(略)(略)(略)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三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略)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略)(略)(略))。
(二)事中事后监管
(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略)
(三)其他
(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我单位:(略)
特此通知。
附件1:(略)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申报告知书
附件3:企业申报常见问题清单
(略)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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