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JX-HC2023-01)》有关规定,为做好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区已填报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需求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采购品种和协议采购量
(一)采购品种。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采中选结果(详见附件)。
(二)协议采购量。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各医疗机构在“
(略)(略)”确认的协议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
全区自2024年8月21日起执行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续签一次采购协议,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填报采购量,由
(略)集中采购机构具体组织,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企业上年度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应积极完成采购周期内每一年的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有关要求
(一)完成落地执行准备。
(略)(略)采购渠道,
(略)组织各方及时完成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准备工作。中选企业要主动按要求完成相关产品有关信息维护、备货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数据维护等工作,
(略)集中采购机构将按照
(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要及时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和三方权利义务。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并按照医疗机构要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略)(略)采工作,主动畅通采购、进院和使用等环节,提高院内备货、使用、盘库、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能力,做好中选产品采购量统计工作,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确保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量完成后,仍应优先采购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三)及时结算货款。医疗机构承担中选产品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加强监测和监管。五市医保局要加强集采工作精细化管理,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等情况开展监测、督导和通报。
(略)采政策,规范采购流程,及时确认入库。
(略)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日常供应和配送监测,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对违反招标采购规章制度、未按采购合同供应保障的生产经营企业,纳入
(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管理。
附件: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采中选结果(电子版)
(略)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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