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0日,
(略)《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并生效。
经催告,王瑞飞、周国英仍未腾退房屋交
(略)补偿决定确定的王瑞飞、周国英履行腾退房屋交付验收义务,由
(略)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参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强制执行内容公告如下:
请王瑞飞、周国英在2024年8月28日前将该房屋内的财物全部搬离,腾空、退出房屋。王瑞飞、周国英未按期腾空、退出房屋的,我机关将于2024年8月29日对
(略)房屋进行强制搬迁腾空、收回已被征收为国有的房屋。王瑞飞、周国英可以到场查看。
特此公告。
(略)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
联系地址:
(略)
联系电话: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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