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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黔0103破4号关于乙丙栋“保交楼”方案的补充说明

所属地区:贵州 - 贵阳 发布日期:2024-08-13
所属地区:贵州 - 贵阳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13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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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略)方案》的补充说明

(2024)力铭破管字第18号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
(略)(下称“(略)”)重整案,管理人于2024年5月11日将拟定的《(略)(略)方案》(下称“(略)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经全体债权人表决,该方案已经通过。(略)方案中涉及的抵押权人的抵押财产范围及抵押权人解除乙丙栋土地使用权抵押后的权利明确等相关内容,管理人现作出如下补充解释及说明:
一、抵押财产范围
(略)(下称“中信金资”或“抵押权人”)提供的申报债权资料,(略)调取的“贵州省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略)资产的实际调查情况,本案中抵押权人的抵押财产范围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
中信金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略),使用权面积为27219.46㎡]。
(二)在建工程抵押范围
1、位于乙栋的住宅147套。
2、(略)的三间库房
3、商铺115套
4、车位495个,其中负1层车位193个,负2层车位187个,负3层车位115个,中信金资均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根据管理人向住建部门核实,其中,负1层、负2层车位尚未缴纳地下空间使用费,负3层属于人防工程,不能办理车位产权。
(略)和面积以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后续测绘部门出具的实测面积为准。
二、明确抵押权人注销乙丙栋土地使用权抵押后的权利
(一)甲栋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和抵押登记继续保留
(略)方案核心目标是完成整体竣工验收后为乙丙栋业主办理分户产权证,方案的实施需要抵押权人配合解除对乙丙栋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略)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局及不动产登记部门等相关部门咨询了解,将甲栋和乙丙栋土地分证并不需要解除甲栋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可在抵押状态下,将原土地使用权证分割为乙丙栋土地使用权证和甲栋土地使用权证,因此甲栋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和抵押登记将一直延续,不会变更。在此程序下,抵押权人须配合出具带押分证的同意函、注销乙丙栋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文书。
(二)注销乙丙栋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后,在建工程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仍然涵盖对应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因此抵押权人为配合实施“(略)方案”主动注销乙丙栋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后,在建工程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仍然包括了相对应的土地价值,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将专门用于清偿抵押权人,具体价值将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中体现。同时,依据方案内容在建工程抵押权清偿优先于共益债清偿。
(三)注销乙丙栋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后,负1层至负3层地下车位在建工程的抵押权及抵押登记继续保留
乙丙栋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后,负1层至负3层地下车位将由共益债投资人负责完善及运营,运营及租赁收入优先偿还共益债务,但中信金资对负1层至负3层地下车位的抵押权及抵押登记继续保留。共益债务清偿完毕后,如中信金资的抵押债权按重整计划尚有未清偿完毕的,则剩余抵押车位处置后的收入优先清偿中信金资的抵押债权。中信金资对负1层至负3层地下车位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按照后期债权清偿方案的约定注销。
三、结语
(略)方案的补充解释和完善,(略)方案的一部分,(略)方案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说明内容为准。(略)方案的补充内容向全体债权人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8月13日至2024年8月27日。公示期内,债权人如对本说明的内容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向(略)方案将结合本说明内容进行实施。

特此说明。


(略)管理人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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