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略)供热设施建设工程(二期)(三-五)标段EPC总承包的澄清修改一、项目名称:
(略)
二、变更内容: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中:
1、
(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原“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
(略)、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10%或人民币金额为:。”变更为:“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
(略)、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10%或人民币金额为:。承包人承诺财政资金不到位情况下,保证连续施工不停工。”
2、
(略)预付款支付
原“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30%。预付款支付期限:施工图预算经财政评审且达到支付条件后七个工作日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略)
3、21.5其他补充事项:
原“其他补充事项:承包人应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若因财政资金未到位,承包人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农名工工资引起的一切的责任由施工单位:
(略)
4、原“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招标文件获取:
(略)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因发放变更、
(略)变更,
(略)的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略),因各投标人未看到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联系方式:
(略)
招标人:
(略)
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联系电话:
(略)
代理机构:
(略)
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联系电话:
(略)
监督单位:
(略)
地址:
(略)
监督电话: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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