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选择
反选
反选将当前选中的变为不选,未选的全部变为选中。
华北
华东
华中
华南
东北
西北
西南
其他
取消
确定
中国采购招标网大数据中心

浦口区高层建筑消防隐患专项排查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发布日期:2024-08-13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资格预审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13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略)高层建筑消防隐患专项排查服务项目采购公告2024-08-(略)项目概况
(略)(略))获取:(略)
一、(略):JSZC-320111-NJJC-C(略)
项目名称:(略)
采购方式:(略)
预算金额:200.000000万元(采购包1:100.000000万元;采购包2:10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问题排查服务:人民币800元/栋;隐患判定服务:人民币200元/栋;抽样核查服务:人民币(略)/栋,超过限价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采购需求:
根据《(略)高层建筑消防隐患专项排查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对(略)范围内既有高层建筑开展消防隐患排查专项工作进行采购,(略),包括但不限于开展隐患判定、数据核查、信息录入等相关服务内容。本项目包括两个分包,具体分包划分如下:
分包情况
单项最高限价
分包一
(略)高层建筑消防隐患专项排查服务项目一
问题排查服务:人民币800元/栋;
隐患判定服务:人民币200元/栋;
抽样核查服务:人民币(略)/栋。
分包二
(略)高层建筑消防隐患专项排查服务项目二
说明:供应商可投1个分包或2个分包,可兼投但不兼中。评审时,按照分包一、分包二的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如供应商分包一中已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则在分包二中继续参与评审但不被推荐为成交候选人。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底。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略)
地点:(略)
方式:(略)
售价:10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略):30(北京时间)
地点:(略)
五、开启时间:(略):30(北京时间)
地点:(略)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或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并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提供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后附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略)
(2)凡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略).cn)、“(略)”((略).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响应文件((略)页查询截图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4)供应商未提供《(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3.集中考察现场或答疑:采购人:(略)
4.响应文件份数:供应商如同时投两个分包,响应文件应按分包分别制作及装订。每分包一式叁份(壹份正本、两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同时供应商应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1份(一般应为PDF格式、U盘形式、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标和存档,供应商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5.政府采购信用承诺:“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参加南(略)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略)
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伍份),加盖公章按采购文件要求胶装提交采购人:(略)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采购包1、采购包2
单位:(略)
单位:(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2.采购代理机构:(略)
单位:(略)
单位:(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3.项目联系方式:(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8033
热点推荐 热门招标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