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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芜弋征地告〔2024〕18号)

所属地区:安徽 - 芜湖 发布日期:2024-08-14
所属地区:安徽 - 芜湖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1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2024年5月28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略)),批准征收集体土地6.2251公顷(93.376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6.2251公顷。地块一至地块四位于白马街道塔(略)汪桥村民组和前阳村民组,涉及集体土地面积5.7065公顷,北至耕地,东至耕地,(略)(略);地块五位于马塘街道松(略)查屋基村民组,涉及集体土地0.5186公顷,北至伟星金悦府,东至伟星金悦府,(略)(略)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6.2251公顷(93.3765亩),其中:农用地5.7043公顷(85.5645亩),含耕地4.4140公顷(66.210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5208公顷(7.812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一,征收白马街道塔(略)汪桥村民组0.8455公顷(12.6825亩)。其中:农用地0.8321公顷(12.4815亩),含耕地0.5028公顷(7.542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134公顷(0.201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地块二,征收白马街道塔(略)汪桥村民组4.0970公顷(61.4550亩)。其中:农用地4.0967公顷(61.4505亩),含耕地3.5420公顷(53.130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003公顷(0.004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地块二,征收白马街道塔(略)前阳村民组0.0684公顷(1.0260亩)。其中:农用地0.0684公顷(1.0260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4.地块三,征收白马街道塔(略)前阳村民组0.2712公顷(4.0680亩)。其中:农用地0.2712公顷(4.0680亩),含耕地0.2712公顷(4.068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5.地块四,征收白马街道塔(略)汪桥村民组0.0687公顷(1.0305亩)。其中:农用地0公顷(0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687公顷(1.030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6.地块四,征收白马街道塔(略)前阳村民组0.3557公顷(5.3355亩)。其中:农用地0.3248公顷(4.8720亩),含耕地0.0980公顷(1.470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309公顷(0.463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7.地块五,征收马塘街道松(略)查屋基民组0.5186公顷(7.7790亩)。其中:农用地0.1111公顷(1.6665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4075公顷(6.112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略)(略)和马塘街道办事处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略))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略)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4年7月25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略))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马塘街道办事处(地址:(略)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马塘街道、松(略)、查屋基村民组和白马街道、塔(略)、汪桥村民组、前阳村民组范围内,采用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略)
联系单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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