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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郑州市中牟县名门紫园24#104号房产(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河南 - 郑州 发布日期:2024-08-14
所属地区:河南 - 郑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拍卖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1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河南省(略)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拍(略)房产的
公告(第二次)

本院将于2024年9月7日10时起至2024年9月8日10时止(延时除外)(略)上进行公开拍卖位(略)房产。现公告如下:
本次拍卖执行依据:(略)刑事判决
一、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拍卖标的为位(略)房产。
(略)为豫(2018)(略),房屋登记建筑面积301.9平方米,地上4层,地下2层,房屋为毛坯房,本次处置范围包括房屋及分摊的土地使用权。
本次拍卖通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定向询价形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定向询价结果为不动产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为(略).3元。
二拍起拍价:(略)元;保证金:(略);增价幅度:(略)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
竞买人可自行前(略)中牟绿博文化产(略)南、(略)北、牡丹一街北、(略)西幸福园(小区名称:(略)
三、竞买人条件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略)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略)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若为合伙购买标的,需于2024年8月30日前到法院办理合伙购买手续。如有委托他人进行购买需于2024年8月30日前提交公证后的委托书。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略)
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六、特别提醒
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2.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依法由法定主体承担,买受人参与竞拍前,请务必自行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略)税务局咨询了解可能要缴纳的税费。
3.法院所展示的照片仅作参考,具体以实际状况为准。
七、税费负担
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书面函询,主管税务机关对各主体因本次财产处置可能涉及的税费进行了测算,其中买受人可能需要缴纳以下税费:
买受人

契税

购买唯一住房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购买第二套住房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购买三套以上住房
3%
印花税
按“产权转移收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其中,买受人为个人的,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注:买受人最终应纳税费以成交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为准。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本次拍卖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原权利人在本次拍卖中应缴税费,本院将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协助征收税费函从不动产处置成交价款中直接划缴至税务机关指定账户;买受人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其在拍卖成交后5日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原权利人本次拍卖前所欠的税费由原权利人负担。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8月30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略)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4年9月23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河南省(略)(略)0044),缴纳尾款后请与(略)联系,告知相关情况。
十一、依照《(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略)拍标的物后,(略)将生成相应《(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略)等信息。
十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对于恶意妨碍人民法院正常执行的行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略)(略)(冉先生)
监督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略)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略)房产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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