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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公开征求 《贵州省“企业之家”运行机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所属地区:贵州 发布日期:2024-08-19
所属地区:贵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1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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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关于公开征求
《贵州省“企业之家”运行机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持续深化“五个通办”,拓展“企业之家”服务,打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经前期调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多次研究修改,我中心起草了《贵州省“企业之家”运行机制(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前以书面形式(个人签名,团体或企事业单位:(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邮箱:(略)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

附件:贵州省“企业之家”运行机制(征求意见稿)


(略)
2024年8月19日
附件

贵州省“企业之家”运行机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机制建立目的】为构建企业需求分头收集、统一汇聚、集中研判、科学分办、跟踪回访、复核评价全闭环管理体系,保障“企业之家”有序运行,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各级政府服务企业职责】为帮助经营主体纾困解难、提振信心,各级政府应当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全生产要素、全经营链条,在精准化、个性化、延伸化上下功夫,建立健全与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建设“企业之家”,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生机活力。
第三条【“企业之家”建设原则】“企业之家”应当按照需求导向、资源整合、集约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以企业需求为出发点,(略)和渠道,整合政府、社会、市场等多方涉企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服务。
第四条【“企业之家”(略)建设要求】省级统一建设“企业之家”线(略),各部门线上涉企服务向“企业之家”专区集中,赋能“贵商易”(略)对外提供服务。推进涉企服务数据共享,“企业之家”统一汇聚企业需求数据,去重后精准分办,避免同一事项多渠道办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园区、产业(略)等拓展涉企服务。
第五条【“企业之家”拓展要求】“企业之家”应当聚焦项目、政策、法律、金融、人才、科技等涉企服务重点领域,进一步拓展广度和深度。加强高频涉法风险的行政指导和法律服务,综合集成金融顾问服务,推动人才服务集成优化。发布本地涉企服务事项目录,根据企业需求动态管理实施。
第六条【企业需求定义】本机制所称企业需求,指企业设立至注销全生命周期,土地、人才、资本、技术、数据等全生产要素,生产建设、市场开拓、经营管理、扩产增效、投产转型等全经营链条范围内,提出的各类需求,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咨询指关于政策信息、融资服务、企业生存发展等方面的咨询;
(二)协调指通过政府部门间、上下级政府部门的协调,达成一致的需求,包括事务协调、融资服务、政策支持、用地需求等;
(三)(略)(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的项目开工前联合选址、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
(四)投诉举报指企业反映的部门乱收费、乱摊派、乱评比、乱培训、乱检查,以及工作人员慵、懒、散、浮、推等行为。

第二章服务架构

第七条【“企业之家”运行体系】各级政府是“企业之家”建设主体,负责主导、统筹建设工作。
涉企服务部门是企业需求办理主体,包(略)县乡四级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中央在黔单位:(略)
(略)(政务服务管理局)是平台载体,负责履行好牵头责任,发挥“(略)”“运转枢纽”“(略)”作用,统筹做好涉企服务事项、企业服务专员、(略)运维管理及涉企服务数据分析等工作。
第八条【企业服务专员职责】各级各部门需明确企业服务专员,牵头做好本部门涉企服务工作,企业服务专员根据职责定位分为以下类型:
(一)“企业之家”专员,负责组织开展需求收集研判、分派转办、组织协商、跟踪回访,提出复查复核需求清单;
(二)(略)(政务服务管理局)人员,负责处理涉及政务服务方面的投诉举报;
(三)(略)部门首席代表,负责处理涉及本部门的政务服务类需求工单,牵头处理项目开工前联合选址、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需求;
(四)涉企服务部门人员,负责牵头处理本部门办理的企业需求,进行问题解答、沟通协调、登记办结;
(五)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人员,负责处理本级“企业之家”转办的企业需求,反馈处置和回访情况。
第九条【联合服务工作组职责】各地“企业之家”应当成立联合服务工作组,(略)(政务服务管理局)、投资促进局、工商业联合会及相关涉企服务部门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企业诉求处置工作;
(二)研判各类企业需求,提出分派转办意见。对部门职权交叉、互相推诿的,指定职责最接近的涉企服务部门牵头处置;
(三)组织召开涉及多部门、跨层级的企业需求协调会;
(四)负责本级“企业之家”需求办理的评价催办、复查复核等工作。

第三章企业需求收集

第十条【企业需求收集渠道】企业需求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渠道:
(一)(略)“企业之家”专区;
(二)(略)设立的线下“企业之家”;
(三)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四)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服务民营企业省长直通车、(略)
(五)各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略)
(六)特约监督员、“企业开放日”、政策宣讲、企业座谈会、实地服务等;
(七)其他便于归集企业需求的渠道。
第十一条【重复需求的处理】各渠道收集的企业需求,应当统一汇聚到“企业之家”专区,(略)自动去重、专员精准分派,推动不同渠道多次提交的同一企业需求,一次办理、一次回复。
第十二条【需求登记及转办】(略)渠道反映的,由“企业之家”专员核实需求内容,在受理范围内的予以登记;线下通过各涉企服务部门反映的企业需求,按照“谁收集、谁登记”的原则,由部门企业服务专员按要求核实后登记。
事实清楚、办理简单、涉及部门仅有1家的企业需求,由登记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分派转办建议,直接分派转办至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不予受理情形】企业需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匿名提交或反映问题不实的;
(二)属于经营主体之间债权债务纠纷的;
(三)办结事项以同一理由重复反映且未提供新佐证材料的;
(四)企业反映的需求有关部门正在依法调查处理的;
(五)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进入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定途径和已进入信访渠道办理的;
(六)依法终结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七)治安和刑事案件;
(八)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及恶意攻击骚扰的。

第四章企业需求处置

第十四条【办理时限】各办理主体收到企业需求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办理,逾期未确认视为受理。已受理的企业需求,应当根据以下时限要求按期办结:
(一)咨询类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协调类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一般类投诉举报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多人、多部门的投诉举报件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涉(略)域、跨层级联动处理的,由首接“企业之家”专员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除咨询、投诉举报类企业需求外,在以上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可向本级“企业之家”申请延期,并报阶段性处置情况,每次延期时限不得超过办理时限,最多可延期2次;
(六)未能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相关资料的,可中止办理,待材料补充完整后重新计算办理时限;企业需求不清晰,申请人拒绝补充相关信息的,可终止办理;
(七)办理程序及时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办理主体提供相应的依据后,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复杂需求处置程序】企业需求存在涉及部门多、时间跨度长、协调程序复杂等情形,适用以下程序:
(一)涉及跨层级的企业需求,经联合服务工作组研判后,提交该需求涉及的最高层级政府建设的“企业之家”研究处理;
(二)涉(略)域的企业需求,对办理主体有异议的,提交该需求涉及的共同上一级政府建设的“企业之家”明确办理主体;
(三)办理主体在职责范围内难以处理的需求,经联合服务工作组研判后,需要提级办理的,提请本级产业大招商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
(四)特别复杂、对经营主体利益影响大、社会反映较集中的企业需求,由本级产业大招商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同级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需求提级核查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联合服务工作组可根据具体情况提级核查:
(一)需(略)(州)协同办理的;
(二)需要省级层面推动解决的;
(三)在全省范围有一定影响的;
(四)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的;
(五)其他需要直接核查的事项。
直接核查的事项,由省级联合服务工作组负责跟踪办理情况,对办结事项进行审核、回访,市(州)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办结标准】已受理的企业需求,应当按下列标准办结:
(一)企业需求得到解决,企业反馈满意,办理情况实事求是、真实有效的;
(二)企业需求部分解决,(略)径并得到企业认可的;
(三)因客观原因企业需求难以解决,办理主体向企业做好解释说明,取得企业理解的;
(四)因企业需求复杂、办理时间跨度大,(略)径,明确办理部门、办理步骤、办理时间节点、阶段性目标,(略)径书面送交企业同意的;
(五)企业对涉企政策提出有关建议期盼,由办理主体综合研判,在文件制定中予以吸纳或暂时不具备出台条件等,均应当反馈需求企业解释沟通吸纳情况或暂时不能吸纳原因,经研判可以办结的。

第五章跟踪评价

第十八条【办结归档】办理主体应当按照有依据、有调查、有时限、有结论要求,及时提交处置流程、办理时限、答复情况等内容,作办结处理。涉密、涉敏资料,由专人负责纸质归档。
第十九条【回访】已办结的企业需求,按下列方式:(略)
(一)“企业之家”专员分派转办的企业需求,在办理主体作办结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办理情况进行核实,符合办结条件的,跟踪回访;不符合办结条件的,回退重新办理,并提请联合服务工作组催办;
(二)企业服务专员自行转办的企业需求,按照“谁登记、谁回访”原则进行跟踪回访;
(三)涉及跨层级、跨区域联合办理的企业需求,跟踪回访由首接“企业之家”专员负责;
(四)推送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企业需求由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回访。
第二十条【评价标准】企业需求处置情况按照“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级评价:
(一)企业服务专员主动对接,在规定时限内,企业需求得到妥善处置,企业认可的,为“非常满意”;
(二)企业服务专员主动对接,在规定时限内,企业需求得到部分解决,(略)径,企业认可的,为“满意”;
(三)企业服务专员主动对接,在规定时限内,(略)径,企业认可的,为“基本满意”;
(四)企业服务专员未主动对接,或未按期办结,或办理情况与回访情况不一致,或企业不认可,经核实属部门问题的,为“不满意”;
(五)所有列入日常催办的办件,均为“不满意”;
(六)推送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需求工单按照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评价标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案例分析借鉴】省级联合服务工作组应当建立“企业之家”数据分析应用体系,对高发性、复杂性、普遍性、典型性案例通过数据分析、实地核查等形式进行剖析,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企业需求处置成功性案例、警示性案例、导向性案例等案例池,发挥典型案例在服务企业中的引领和预防作用,提升分析预判和精准解决企业需求能力。
第二十二条【需求处置要求及违规情形处理】在企业需求办理过程中,办理主体应当主动积极按时限办理,在核实企业需求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需征得申请人同意,并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公正处理。对无故不受理企业需求、超期未办、推诿扯皮、进展缓慢、办理质量差、办件核查不配合的,由联合服务工作组以工作提示形式催办,必要时提交产业大招商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催办。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违反保密规定、吃拿卡要、打击报复企业等情况,移交当地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机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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