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霞府公〔2024〕6号
(略)2015年度第三十批
(略)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略):粤府土审(16)〔2024〕44号
批准时间:2024年4月18日
批准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位于湖光快线南侧。(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镇(街道)名称:
(略)
面积
(公顷)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小计
耕地
林地
草地
其他农用地
(略)屋山村桃园经济合作社
0.0230
0.0230
0
0
0.0230
0
0
(略)楼下村经济联合社
0.1748
0.1748
0
0.0191
0.1557
0
0
合计
0.1978
0.1978
0
0.0191
0.1787
0
0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万元/公顷)
240
240
240
240
240
240
240
备注:1.根
(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无变化)。
2.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划留,以货币补偿方式:
(略)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
(略))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土地安置方式:
(略)
1.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具体由被征地村庄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安置。
2.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缴入当地社保资金专户,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划留,以货币补偿方式:
(略)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略)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略)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征地公告的公告期为十个工作日。
(二)根据
(略)),自2022年9月19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略))
2.
(略)2015年度第三十批
(略)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勘测定界图
(略)(略)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4日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略)).pdf
附件2:
(略)2015年度第三十批
(略)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勘测定界图.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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