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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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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管公告
(略)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来源:
(略)财政局
发布时间:
(略)
浏览次数:461
一、
(略):TJZX-代理【2024】0012号
二、项目名称:
(略)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略)
地址:
(略)
被投诉人:
(略)
地址:
(略)
(略)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略)
(略)(略)
(略)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略)
无无无
四、基本情况
(略)对
(略)第14项,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A货物类,核心产品为:布帘1、布帘2(遮光)、透景卷帘。2.4.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一、招标项目一览表,1.本次招标共1个标段,具体内容如下表:
2.台州护士学校
(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
(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证明文件,
(略),
(略)不具备电机强制认证产品资质,综合其投标文件、OEM合作协议书、
(略),
(略)(略)或者注册商标,
(略)的商标(品牌花满轩,该商标注册在第24类),
(略)主体和生产制造企业主体不一致,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
(略)或者注册商标”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略)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不应被认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
(略)投标无效。据此,投诉事项1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关于投诉事项2,
(略)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供应商没有失信记录承诺函》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声明其不存在失信被执行记录。开标过程中,代理机构:
(略)
六、处理日期:2024年08月2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略)财政局2、联系人:
(略)
附件信息:
行政处理决定书(海宁华剪子).pdf
0.1KB
(略)(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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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浙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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