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字〔2024〕184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内蒙古
(略)),
(略)工作期间,接到部分投诉材料,相关被投诉企业须对投诉事项进行澄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企业如对投诉内容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证据和佐证资料。递交材料包括:内蒙古
(略)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3)、挂网产品价格申报表(附件4)、澄清说明和相关佐证资料,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接受投诉价格,自行维护价格,
(略)规格均须维护,维护价格应与澄清价格一致,并上传澄清说明和相关佐证资料。
二、开展方式:
(略)
(一)
(略)上递交材料的企业,登录“
(略)”—“专项业务”—“
(略)价格澄清”,以PDF的格式上传澄清材料,多项内容需整合为一个PDF文件。
(二)自行维护价格的企业,登录“
(略)”—“专项业务”—“价格调整”,以PDF的格式上传澄清材料,多项内容需整合为一个PDF文件
三、受理时间
2024年8月28日—2024年9月13日。
四、其他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澄清的,在不影响临床供应的情况下,
(略)资格,企业违规行为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0版)》处理。
联系方式:
(略)
地址:
(略)
附件:1.耗材产品澄清列表
2.内蒙古
(略)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挂网产品价格申报表
(略)
2024年8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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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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