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市监撤字〔2023〕034号
当事人:
(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676482L
住所:
(略)
法定代表人:李青
(略)码:34112******2725
2023年11月1日,本局收到撤销工商登记申请书:
(略)冒用,
(略)法定代表人,
(略)登记。2023年11月8日,
(略)登记住
(略),现场未见当事人在实地经营,无法联系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
(略)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本局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调查。
2022年6月13日,当事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本局于2023年11月3日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进行公告,公告期: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2月17日。公告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2023年12月13日,本局向
(略))鉴定意见:1、送检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李青2015年7月10日”《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签名字迹“李青”与指定样本中签名笔迹“李青”不是同一人笔迹;2、送检的“股东签字:李青2015年7月3日”《股东会决议》中股东签字处签名笔迹“李青”与指定样本中签名笔迹“李青”不是同一人笔迹。
李青本人反映:2014年10月16日,本人
(略)地税局门口,坐公交车钱包被偷;
(略)时,发现本人被列入黑名单,
(略);经查询发现身份被冒用,
(略)的法定代表人。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
(略)设立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李青本人撤销冒名登记登记申请书1份、询问笔录1份、
(略)接处警综合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
(略)设立申请材料复印件1份,
(略)登记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
4.安徽衡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衡磊司鉴[2024]文鉴字第40号),
(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签字笔迹不是李青本人所签;
5.
(略)截图1份,证明涉嫌冒名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已公告;
6.征询意见函2份,证明已征询
(略)公安分局、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社局、
(略)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
(略)分行意见,上述单位:
(略)
7.询问通知书2份及EMS特快专递订单2份,证明股东石玉明和代办人范璐无法联系。
2024年7月4日,本局通
(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略)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
(略)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
(略)场主体登记……”之规定,
(略)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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