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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所属地区:安徽 - 芜湖 发布日期:2024-09-02
所属地区:安徽 - 芜湖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0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镜市监撤字〔2023〕034号
当事人:(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676482L
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李青
(略)码:34112******2725
2023年11月1日,本局收到撤销工商登记申请书:(略)冒用,(略)法定代表人,(略)登记。2023年11月8日,(略)登记住(略),现场未见当事人在实地经营,无法联系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略)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本局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调查。
2022年6月13日,当事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本局于2023年11月3日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进行公告,公告期: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2月17日。公告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2023年12月13日,本局向(略))鉴定意见:1、送检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李青2015年7月10日”《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签名字迹“李青”与指定样本中签名笔迹“李青”不是同一人笔迹;2、送检的“股东签字:李青2015年7月3日”《股东会决议》中股东签字处签名笔迹“李青”与指定样本中签名笔迹“李青”不是同一人笔迹。
李青本人反映:2014年10月16日,本人(略)地税局门口,坐公交车钱包被偷;(略)时,发现本人被列入黑名单,(略);经查询发现身份被冒用,(略)的法定代表人。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略)设立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李青本人撤销冒名登记登记申请书1份、询问笔录1份、(略)接处警综合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略)设立申请材料复印件1份,(略)登记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
4.安徽衡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衡磊司鉴[2024]文鉴字第40号),(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签字笔迹不是李青本人所签;
5.(略)截图1份,证明涉嫌冒名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已公告;
6.征询意见函2份,证明已征询(略)公安分局、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社局、(略)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略)分行意见,上述单位:(略)
7.询问通知书2份及EMS特快专递订单2份,证明股东石玉明和代办人范璐无法联系。
2024年7月4日,本局通(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略)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略)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略)场主体登记……”之规定,(略)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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