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洛环洛表〔2024〕11号
关于中航光电华亿(沈阳)
(略)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专用器材、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的批复
中航光电华亿(沈阳)
(略):
(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A9G182B87)关于《中航光电华亿(沈阳)
(略)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专用器材、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申请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
(略)(略)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
(略)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略)
(略)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该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报我分局重新审核。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作为申报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4年8月26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联系电话: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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