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及利害关系人:
(略)设立登记一事,现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分局拟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
(略)于2015年4月10日向我分局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略)章程》、《
(略)股东会决议》、《魏俊龙身份证复印件》等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并于2015年4月13日获得核准。
2024年3月,
(略)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设立登记。
(略)申请设立登记时递交的材料中“魏俊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
(略))不是有效证件复印件。魏俊龙于2011年4月在
(略)公安局北湖派出所办理了新的居民身份证。
(略)登记住所实地核查,
(略)已不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
(略)设立登记,侵犯了魏俊龙的合法权益。本分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
(略)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作出的设立登记许可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略)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
(略)及利害关系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略)
(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新技术产业
(略)分局
2024年8月12日
表格名称:
(略)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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