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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所属地区:浙江 - 杭州 发布日期:2024-09-04
所属地区:浙江 - 杭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采购信息
更新时间:2024/09/0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略)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略):00访问次数: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提高多频次、小额度货物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财库函〔2016〕7号)、浙江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起草了《(略)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人:(略)
电话:(略)2传真:(略)4
电子邮箱:(略)
地址:(略)
附件:(略)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9月4日
(略)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提高多频次、小额度货物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财库函〔2016〕7号)、浙江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略)
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略)
(三)本办法所称电子卖场,(略)所构建的供相关供应商办理入驻、上架展示并动态维护其商品,(略)
本办法所称商品,是指供应商按照电子卖场入驻规则办理入驻后上架展示的货物。
(四)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及商品上架全部免费。
(五)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高效便捷、厉行节约和讲求绩效原则。
(六)电子卖场落实国家战略,发挥政策功能,通过对商品加挂政策标识等技术措施,方便采购人:(略)
(七)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电子卖场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统筹规划,确定电子卖场的适用范围及交易规则,(略)运营机构((略)运营机构)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电子卖场内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采购人:(略)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电子卖场主题馆供应商征集、商品上下架审核、商品价格动态监测、交易纠纷调解,(略)(略)(略)运营,(略)运营机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电子卖场行业馆供应商征集、商品上下架审核、商品价格动态监测、交易纠纷调解等相关工作。
(略)运营机构负责电子卖场建设和运维,(略)(略)供应商征集、商品上下架、商品价格动态监测、交易纠纷调解,负责核对电子卖场主题馆和行业馆商品上下架信息,(略)交易、商品治理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示后生效的规则开展供应商、商品交易活动等实施日常管理和运营服务。
(八)采购人:(略)
(九)电子卖场供应商应当按照其入驻承诺和采购合同等约定履行义务,包括规范开展商品上架及信息维护,严格遵守电子卖场交易规则,诚实守信履约,并做好业务咨询、售后服务、配合争议纠纷处理等相关工作。
二、电子卖场场馆
(十)(略)(略)、主题馆、行业馆等。
(略)(略)。交易的商品品目为标准化货物,供应商通过引用标准商品库或根据标准类目参数体系申请上架。(略)结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采购人:(略)
主题馆。展示和销售落实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绿色采购等政策功能的相关商品。主题馆由财政部门组建,馆内采购管理职责由相关集采机构落实。
行业馆。展示和销售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卫生健康等各个行业的专业设备和物资,满足专业部门的不同采购需求。行业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承建,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馆内采购管理职责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
(十一)对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略)电子卖场采购,(略)、线下供应商进行采购。(略)、线下供应商采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策功能,留存采购过程相关资料,(略)电子卖场相同产品近90日的平均交易价格,如相同产品无交易价格则应当不高于电子卖场相同产品当日的平均销售价格。
三、供应商入驻规则
(十二)供应商参与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略)完成供应商信息登记。
(十三)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略).cn)、(略)(略).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四)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各场馆,应当按照相应场馆的供应商入驻规则办理具体入驻事宜。
(略)(略)采用供应商承诺入驻模式。供应商结合自身经营资质和服务能力提起入驻申请,并签署入驻承诺书,(略)(略)。生产厂商、(略)(略)
主题馆采用供应商申请与审核入驻模式。(略)向相关集采机构发起入驻申请,经相关集采机构审核无误后入驻主题馆。
行业馆采用供应商申请与审核入驻模式。(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起入驻申请,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入驻行业馆。
(十五)网(略)、主题馆和行业馆入驻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
供应商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电子卖场的,需确保无待处理交易或其他纠纷,并承诺继续对处于质保期或服务期限内的商品负责。
四、供应商及商品管理
(十六)供应商按照电子卖场商品发布规范及管理规则分类上架商品,加强价格、库存等商品信息更新维护,确保电子卖场商品信息全面、准确、有效,并对其发布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略)运营机构制定,主题馆须经相关集采机构审核、行业馆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十七)电子卖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合法合规、质量优良、货源充足、价格合理、信息完整、服务良好,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网(略)(略)(略)交易商品品目内的商品。
2.商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三包政策及有关规定;
3.商品可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合法权益;
4.(略)、商品条码、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应(略)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销售专供、特配商品;
5.(略)站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最低销售价格(含促销价、活动价),以及不得高于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销售价格;
6.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略)
(十八)电子卖场的商品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信(略)升级换代、停产缺货的,供应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更新或下架。按照政策要求具有有效期的,有效期满后自动下架。
(十九)平台运营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卖场供应商上架商品价格、参数、质量、行政许可等信息核对,(略)(略)(略)商品信息核对工作的管理。对于主题馆上架的商品,(略)运营机构核对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行业馆上架的商品,(略)运营机构核对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集采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子卖场政策功能落实工作的指导。
(二十)平台运营机构对电子卖场商品信息实行智能化商品预检、展示、搜索、比对,对供应商上架商品价格和成交价格进行监测。如主题馆、行业馆馆内商品价格、质量及其供应商发现存在违规、违约等问题,由各相关集采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平台运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略)(略)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其商品价格、质量进行监测,并及时处理供应商存在的违规、违约等问题。
五、交易规则
(二十一)采购人:(略)
(二十二)电子卖场设定的交易方式:(略)
直购(议价)是指采购人:(略)
竞价是指采购人:(略)
反拍是指采购人:(略)
(二十三)网(略)、行业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交易方式:(略)
1.单笔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但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或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10万元但采购人:(略)
2.其他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10万元,采购人:(略)
采购人:(略)
(二十四)主题馆由供应商结合其成本自主报价,采购人:(略)
(二十五)采购人:(略)
六、履约管理
(二十六)采购结果确认后,电子卖场生成电子化采购合同文本。采购人:(略)
(二十七)电子卖场采购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应当按约定提供商品,及时将商品、发票等配送至采购人:(略)
(二十八)供应商交付货物后,或者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略)
(二十九)验收通过或者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略)
(三十)电子卖场商品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供应商应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采购公告(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价结算,没有约定,但承诺商品优惠率的,按不低于商品承诺优惠率执行。
(三十一)交易活动结束后,鼓励交易双方对交易情况作出评价,所作评价应当公正、客观、真实。评价记录可为今后交易及管理提供参考。
(三十二)电子卖场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采购人:(略)
七、监督管理
(三十三)平台运营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略)协议、入驻协议、平台管理规则等规定对供应商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略)协议、(略)管理规则等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的,应责令供应商纠正,并按照违规情节轻重相应实施违规商品下架/冻结、扣减诚信分、预警及暂停其在电子卖场的销售或停止其参与报价等措施。涉及行政处罚的,应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查处。
(三十四)电子卖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平台运营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略)协议、入驻协议、平台管理规则等规定予以清退出电子卖场: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被“信用中国”网站((略).cn)、(略)(略).cn)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经营活动且在禁止或限制期限内。
(三十五)电子卖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平台运营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略)协议、入驻协议、平台管理规则等规定暂停其电子卖场交易权限或停止其参与报价1个月至36个月。
1.在入驻、商品上架、参与竞价、反拍等交易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2.向采购人:(略)
3.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略)
4.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5.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略)
6.(略)运营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或者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
(三十六)采购人:(略)
1.竞价、反拍结束后与供应商再次议价;
2.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成交结果、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
3.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
4.合同未及时进行验收或未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5.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十七)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平台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十八)任何单位:(略)
八、附则
(三十九)(略)运营机构在提供优质基础服务的前提下,采用技术创新和服务延伸等手段,向用户提供更多有利于效率提升、交易活跃、产业与金融融合等增值服务。
(四十)平台运营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数据分析、报告,做好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等。
(四十一)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7〕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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