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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健全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所属地区:河北 - 保定 发布日期:2024-09-05
所属地区:河北 - 保定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0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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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根源治(略)欠薪问题,市人社局起草了《关于健全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9月5日至10月6日。

联系电话:(略)
邮箱:(略)

2024年9月5日



关于健全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防范惩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机制,着力清存量、控增量、治根本,坚决遏制欠薪案件多发频发态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治理欠薪工作的安排部署,(略)的发展思想,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聚焦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积极构建源头预防、过程监管、依法清欠的综合治理体系,坚决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源头防治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略)
(二)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略)
(三)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房屋建(略)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新开工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0日内,发包人应当以保函或保单的形式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期限届至发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后180天。签约合同价3000万元以下的(含3000万元),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0%;签约合同价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含1亿元),超出3000万元部分,不得低于5%;签约合同价1亿元以上的,1亿元以上部分由双方商定担保金额。(责任单位:(略)
(四)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专用账户,并保障此账户内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责任单位:(略)
(五)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略)
(六)落实总包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略)
(七)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发包单位:(略)
(八)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进场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企业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每个工程项目中,开发企业(根据项目大小)配备1名以上专职劳资专管员,施工总承包企业配备1名项目经理:(略)
(九)(略)。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将本领(略),对劳动合同签订、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管理、工资支付等方面实现全过程监管。(牵头单位:(略)
(十)(略)标准化建设。坚持企业为主、政企共建、全面覆盖、有序推进,(略)标准化建设,做到设施齐备、人员到位、制度健全、职责明确、工作有序、运转高效,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及时就地解决,努力把矛盾纠纷吸附在基层、化解在源头。(牵头单位:(略)
(十一)落实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略)
(十二)规范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建设单位:(略)
(十三)加强建设单位:(略)
(十四)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市住建局加强对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管,确保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至施工方账户,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项目发生欠薪后,工资保证金及项目资本金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的,动用预售资金支付工人工资。(责任单位:(略)
三、依法清欠
工程建设领域在建项目出现欠薪问题后,相关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涉事企业于3日内化解到位;对未能按时化解到位的,由市人社局、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并按规定使用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对账目不清或因工程质量存在纠纷的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原则上优先满足劳动者诉求,待工人工资支付后,项目建设单位:(略)
四、职责分工
(一)市人社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推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建设,加强劳资专管员管理,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二)市数政局负责加强工程类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略)
(三)市财政局负责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加强农民工用工管理,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解决所属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限制。
(四)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略)管委会、建投集团等单位:(略)
(五)市科工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因机关、事业单位:(略)
(六)市民政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的监管,(略)人社局督促新业态企业依法合规用工、落实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责任,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七)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对土地整治、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绿化造林等财政出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解决本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八)市公安局公安局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对拒不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案件予以提前介入;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九)市检察院负责依法及时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
(十)市法院负责解决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诉讼案件,对农民工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特别是群体性申请或上访案件,及时受理或处理,优先安排解决。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着力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做到快立、快审、快结。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十一)各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优化专用账户的开设、撤销服务流程,同时密切关注专用账户使用情况,发现专用账户未按规定使用的,要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预警,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至少留存两个月工资额度。市政府办(金融监管科)负责加强对各金融机构履职尽责的监管指导。
(十二)市税务局负责对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规定期公告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欠薪预警研判工作。
(十三)市司法局负责指导有关单位:(略)
(十四)(略)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调处,提前防范化解风险;对(略)内所有项目劳动用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督促用人单位:(略)
(十五)市住建局(解遗专班)要统筹考虑房屋建设和工资发放问题,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六)市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加强欠薪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将相关舆情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处置,严防恶意炒作和不实信息传播。
(十七)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处置欠薪问题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略)
五、惩戒问责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略)
(二)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略)
(三)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经公安机关应当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迅速依法立案查处。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进行严处严判。
(四)对欠薪案件数额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标准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人社部门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五)对源头防范制度落实不到位或存在欠薪问题的,由市人社局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到位或虚假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略)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因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行业、本部门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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