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
琼府委托(陵水)〔2024〕1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
(略)明月幼儿园项目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的批复
陵水黎族
(略)人民政府:
《陵水黎族
(略))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
(略)城东村委会第二十一村民小组,城南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勤丰村委会第八、九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5438公顷,并将其中0.5438公顷集体农用地(不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你县政府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
(略))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时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教育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工业项目供地应符
(略)的功能定位,旅馆用地禁止分割,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县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0.876万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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