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鹏:
(略)不服被申请人
(略)),于2024年7月1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经审查,你与被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024年7月30日、8月8日、8月28日、8月29日、9月2日,本府多次拨打你的联系电话:
(略)
特此公告。
(略)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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